服务业不断上演的欺诈闹剧何时能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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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5: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服务业不断上演的欺诈闹剧何时能休?
  笙韵
  近两年出现一种专跑飞机场线路的“伙力专车”,承诺“一口价,无隐形消费”。开始的时候确实感觉良好,但好景不长,自去年以来,似乎陷入了“先吊胃口后宰客”的营销模式。具体“吊”法是:软件界面显示一个合理价格,等付款之后,会弹出一个窗口“请完善客户资料”,进入后又会弹出“补差价XX元”,这个差价往往比下订单时的价位还要高出许多,多的超过一倍。明显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据笔者观察,类似现象在银行、通信等服务行业普遍存在,比如:银行储蓄卡年费。通信部门的各式套餐。移动“流量加油包(一个10元)” 就更神了,当月有效,它甚至会在月底31号23点神奇地来到,宰你10元没商量。还有所谓“提速降费”到底有无“死角”,真的提速了吗?真的降费了吗?
  凡此种种,大多数消费者会习惯的认为,既然是国家部委宣布的政策,就不用自己操心,服务商会坚定的同中央保持一致,新政一出,即刻同步升级更新系统,分分钟将“实惠”送到消费者身边。如果这么想就大错而特错了,消费者屡屡体验到的都是服务单位的装聋作哑,以坐等消费者上门申请为对策,多数消费者就这样被蒙在鼓里,以致于单向收费实行多年,仍有被双向收费的怪事发生,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啊!最近,针对移动、联通、电信花样翻新的忽悠消费者行为,比如,新政针对新用户,老用户实际上非但未享受到“提速降费”,反而被变相降速提了费(老用户续费比新用户高出许多)。工信部不得不正式发出通知,严令其不得推出限制老用户的套餐!
  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对以诱导方式、“装聋作哑”等方式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的调查研究,实施有效监督,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期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者无利可图,促使其端正服务态度,自觉地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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