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是怎样对我生呑活剐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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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6: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情况说明
  尊敬的政法委领导
  我于2012年4月12日根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陈建国案件的生效裁定《(2011)青羊执字第216-3号民事裁定书》,并通过青羊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行拍得了青羊区正府街111号附38号的房屋。该房屋原门牌号为正府街115号4号附1号(权0040055号,登记面积18.6平方米)。我在拍得了该房产后就立即办理了权属证书(权3132330)。该房屋在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是18.6平方米,但实际上在2002年后已经从原有的18.6平方米基础上违章搭建成了现在的180平方米的面积。
  我去年从青羊区人民法院买下此房屋后,却一直不能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房屋一直被谢云芳非法占有,她自称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声称自己是从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下的该公房,因此坚决不肯搬走。为此我向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谢云芳与何燕的侵权之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但青羊法院的法官认为我主张被告有侵权行为,但被告却主张她们有公房使用权,基于这种私房与公房分辩不清的情况下,建议我撤销侵权之诉,先提起该房屋的确权之诉。因此我于2013年6月5日向青羊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撤销了原侵权之诉并于同年6月13日向法院递交了房屋确权之诉的诉状。
  房屋所有权确认一案于2013年8月1日在青羊法院开庭审理了。庭审中我的代理人出示了《(2011)青羊执字第216-3号民事裁决书》及房屋产权证(权3132330)等大量证据证明我对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充分说明了该18.6平方米的房屋的历史渊源和合法性。被告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商建公司)的代理人及第三人谢云芳却无法否认180平方米的房屋是在18.6平方米的基础上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搭建起来的事实,他们也举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这180平方米公房的合法性。被告的代理人还当庭表示了被告与讼争的房产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意思是我主张的房屋与公司没有一点关系,并对于第三人谢云芳在庭审中出示的、盖有“四川省商业建设总公司”公章的公房使用证的真实性不敢确定,明确表示时隔多年该公房使用证的真实性已无从考证,进一步说明被告对自己非法搭建并擅自印制公房使用证且出租房屋一事不敢认可。但同时又无法否认收取了谢云芳的房租费。也就是说,被告不能举证证明青羊区正府街111号附38号180平方米的公房产权具有合法性。既然四川商建公司并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合法的公房凭证,那被告将该房屋出租给第三人谢云芳占有使用的行为显然就是不合法的,第三人对房屋的占有也应当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青羊区正府街111号附38号的房屋,现有的180平方米完全是在原先18.6平方米的基础上翻建所得,这是不争的事实。在青羊区人民法院所下的裁定中说“原建筑面积18.6平方米的房屋已经不在”,那既然该房屋都不在了,为何法院还要对其进行拍卖呢?难道我花费181000元仅为了拍下一纸无实物的产权证吗?青羊区人民法院将此房拍卖给我,又裁令驳回我的确权之诉,并让我通过产权登记部门来解决此问题,产权部也明确告知我们是按法院的裁定办理了产权过户,完成了他们的义务,法院的做法实属荒唐。当初拍卖时你法院告诉我就一租户,到法院起诉腾退就是了,没有纠纷。我起诉了开庭后半年后你法院告诉我撤诉,从新起诉确权,我又听了你法院的起诉确权开庭4个月后你法院又叫我撤诉我说不撒了判吧。结果你法院就驳回我的上诉并裁定房屋已经不在了还私下告诉我去把产权买了。难道你法院的拍卖房屋真的可以产权实物分开卖吗?如果是这样你也应该告诉我三。法院你不应该忽悠我,我是良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对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有用吗?转眼两年过去了我对于青羊区人民法院这种不负责任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感到愤怒,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期法院告诉我房屋没有了。銭也不退你,你可以天天来找我们法院意思是我们法院吃定你了。
  因此,我恳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
  反映人:姜劲松
  201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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