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 获市长质量奖,奖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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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 获市长质量奖,奖100万元
2016-10-17 08:54来源: 洛阳网—洛阳日报
  记者近日获悉,修订后的《洛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根据《办法》,对获得洛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市政府给予每家单位的奖励从原来的60万元增加至100万元。此外,《办法》在评选周期和数量、组织管理、申报条件等方面也进行了优化,操作更加简单,导向更加明确。
  两年评一次,奖金100万元
  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洛阳市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办法》指出,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5个。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每次评审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聘请具有评审资质的行业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专家评审制。
  《办法》明确,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奖励每家单位100万元。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宣传推广、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
  申报市长质量奖具备的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5个基本条件。此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等政策的;
  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的;
  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的;
  近3年内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或出口产品发生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近6年内参加质量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近3年申报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情况的;
  发生其他严重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评审标准细则不搞“一刀切”
  《办法》明确,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7个方面,总分为1000分。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定评审标准实施细则。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弄虚作假,收回奖金并曝光
  《办法》提出,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秘书处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该单位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此外,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4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具备5个条件
  ●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自主创新能力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行业前列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洛阳日报记者 李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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