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网友们指点我本人可不可以这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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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6: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倪美菊,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十八组39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长元,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麦当劳餐厅工作,住上海市黄浦区先棉祠街59号。
  申请事项
  敬请上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人民法院撤销徐民一(民)初字第3316号判决书,重新审理。
  申请理由
  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因此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申请人认为,法院并未尽到全面合理的通知义务,首先,被申请人在提交起诉状及副本时,己详细注明了申请人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因此,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送至申请人住所地。而在送达回执中,却显示只送至邮电局。第二,邮电局称申请人己嫁至外地后,法院并未电话与申请人联系,或与其住所的村民委员会及家属联系,而申请人在此期间一直保持通讯畅通。第三,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只将公告刊登于法院报,在申请人己不居住在上海的情况下,要求其注意到此报纸所刊登的公告并不合理。最后,申请人对此次开庭并不知晓,庭审笔录中也无申请人签名。同时,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中载名的案号亦与实际判决书所记载的案号不符,这两处均可证明一审判决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审判过程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该瑕疵直接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导致申请人的诉权受到侵犯,且失去了在审判前与被申请人调解的机会,对于婚姻的处分权受到侵犯,无法及时,希望贵院主持公正,依法提起抗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生效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倪美菊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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