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管用吗?我本人的经过己发帖,现在发的是法院可以这样对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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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6: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倪美菊对异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316号判决不服。徐汇区法院枉法判决,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单方判决我离婚。(从起诉到被判没有调解过,异地法院直接缺判离婚!)判决用普通程序进行的,判决书上没有写明用公告行式送达传票及判决书,(公告在法院报上登载时,我住在户籍所在地,在没人通知的情况下,怎么知道呢?)故本人要求法院停止侵犯,撤销枉法判决,还我婚姻,还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原告徐长元,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麦当劳餐厅服务员,现住:黄浦区先棉祠街59号,电话13817171867,13651887131
  被告倪美菊,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十八组39号,电话18914381197
  一丶在徐汇区法院送达传票回证中有两个案号,一个是2632号,另一个3316号,怎么回事呢?
  二、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的,但被告不住徐汇区梅陇三村16号后,在法院2012年5月22日调查笔录中:有梅陇三村居委干部及房东都证明,被告在2011年底搬走了。徐汇区法院知道被告不租住在梅陇三村就不应该在受理此案。因为原、被告结婚证、居住证都在黄浦区。在2012年10月15日被告黄浦区的居住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徐汇区法院在单方判决我离婚案
  三、被告在2012年10月15日不知道开庭而没有到庭,而在徐汇区法院第十二庭出具的庭审笔录中有被告回答法官的文字这属于正常吗?
  四丶管辖权不符法律法规。判决书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明显错漏百出还判决定案是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者的明智做法吗? )?
  五丶徐汇法院判此案的李梅,龚梅,曹富林等法官是否贪污受贿后才审理此不合理的离婚案。被告在2013年4月1日知道被判决后到徐汇法院拿来判决书复印件,徐汇法院看到我是外地人不理我,我去多次才派李红接待我。那天她帮我做了笔录。她回我梅陇三村居委会帮你们调解过吗?我回答没有调解过,她问认识居委会人吗?我回答不认识并今次的判决,在我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判决,我不服。她当时同意我再审并给我再审格式,她要我写好后交到她手里。(因为异地法院,我交再审申请己交过二次,收退都没有平据)所以我寄挂号信。她就不同意我再审并挂断电话,再打她不接了。我要求听开庭录音到今没有听到。就这样把我逼上上访路!
  本人在2013年7月2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在2013年11月12日又去最高法院去查问情况,工作人员说会转告徐汇区法院,但至今未联系我,甚至我从北京回来也未到府村路来接访,他们法院现在不管不问,使用拖延方法来对待我。
  被徐汇区法院单方判决后,我无家可归,无居住地,流浪街头。请求领导查明事实真相,还小老百姓一个安稳的生活。让被告能得到一个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相信在中国的土地上,一个小老百姓也能有法可依,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是空话丶假话。
  请求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撤销离婚判决书(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3316号判决书。停止侵犯人权,还我婚姻。还我的合法权利!赔偿精神损失!
  控告人:倪美菊201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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