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一般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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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8: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复一般存在的问题一、征地报批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二、征地报批内容违法,没有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每亩应发放4.5万元,而某市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实际上每亩只发放青苗补偿费1.1万元,擅自克扣了每亩土地补偿安置费3.4万元。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不到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之规定。某市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向某市市德城区宋官屯镇陈段庄村村民公布,并发放到位。而实际上,某市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未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到位。
四、在征地报批前,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没有告知申请人及其他被征地农民,被申请人批准征地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二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条等规定。建筑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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