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查丈夫私自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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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8:5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调查丈夫私自买房 房产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的收入及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在离婚时一方在本市或外地购有房产,但对购买房产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不利。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买房产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买房产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买房产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买房产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买房产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买房产,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行踪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分析摸排,通过对其出入的可疑房产处所的调查,下得结论。
实践中,此类情况大部分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一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坐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想诉至法院通过法院的渠道调查取证,可以每家每户的敲门排查或在门口守候以逸待劳。但是,如果小区规模巨大,几百上千套房产,或者是未竣工的小区,这个办法就不好使了。怎么办呢?小区规模再大,也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管理的,因此,通过物业的口子,也可以查出对方的房屋坐落。
现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函不太好使,《律师法》没有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障,如果被调查单位拒绝配合,律师常常也是束手无策。因此,通常律师只是手持自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或调查函,往往会吃闭门羹,碰得一鼻子灰。这不是律师的无能,而是法律保障和社会现实的问题。因此,如果在物业有朋友通融,通常比律师持调查函调查管用,物业的朋友通融帮着查一下,也不违法,毕竟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是谁都不愿意卷进官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罢了。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朋友,房产公司也没有路子,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查。一般对于法院加盖大红院印的调查令,一般的房产公司和物业公司还是会配合的,毕竟有意怠慢或不予配合可能会涉嫌“妨害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予以司法拘留。在这样的压力下,相关单位会“识实务”,通过计算机查到对方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号。
丈夫私自买房现象的存在,给对方造成的伤害是重大的。
注:本帖子由作者发表于新浪乐居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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