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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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08: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财产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
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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