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何时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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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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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并于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广东省物价局[2004]334号文件,广东省内的企业如果需要招用非当地户籍的员工,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交纳每人每月9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这样的话企业每录用一名非当地户籍的员工,一年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就是108元。如果一个招用1000名农民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年下来须交纳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就达108000元。
     然而,这一制订于1999年的规定,到现在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呢?记得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广东各城市还被称为“盲流”。城市的政府对他们进入城市就业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设立“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也许就是这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项。据劳动部门的人员称,设立“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可以使企业增加招用当地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的就业矛盾,同时减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但是,这一措施是否真正达到目的了呢。
     从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岗位来看,他们从事的多是建筑施工人员、环卫保洁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保安员等城镇人口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即使这一费用不收,企业也很难招到当地户籍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因此所谓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根本起不了什么调配作用。
     再者,如果是认为需要通过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来补偿非当地户籍员工对本地户籍员工的工作岗位的挤占,那么为什么这一费用只对企业征收?每年广东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同样会录用相当数量的非当地户籍工作人员,同样的一回事,这又不算对本地户籍人员的工作岗位挤占吗?所以说这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要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都需缴纳,要么两者都不需缴纳,这样才公平合理,否则难免会让人觉得这是对企业及其外地户籍工作人员的欺负。
     另一方面,政府收取费用,就应当提供相关的服务。然而地方部门在收取了“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之后又进行了什么内容的调配工作与服务呢?据不少企业人事部门主管反映,在具体工作工还真想不起来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招工过程中提供过什么调配服务。
     另外,一些地方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与其他业务进行捆绑,以广州市为例,就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与办理暂住证进行捆绑,由外来务工人员在办理暂住证的同时交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然后凭收据向用人单位报销。但是是否所有用人单位都对这一费用给予以报销,则不容乐观。本来广州市有关部门已将办理暂住证的费用降至20元。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本来已打算办理暂住证,但来到街道办事处一问,原来一年还要多花108元,于是马上打了退堂鼓,暂住证也不办了。在广州这样一个外来人员人数众多的城市,暂住证业务的办理对社会治安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使暂住证业务的开办遇到不小的困难。很多外来人员对这一收费不能理解,“凭什么要向我收这个钱?如果说交所得税,那是天经地义,但如果说是什么“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我就是有钱也不交!”很多人认为这根本就是一项歧视性的收费。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表示这一收费根本不合理。于是,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不交这一项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收费,于是就在上报政府各部门的报表中的流动人员数量上作文章,其结果是有关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流动人口的统计数量与实际数量相距甚远,造成政府工作布署的不到位。比如说,要按照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总数的一定比例配置警察与治安员,如果按报表统计数量进行配置,就会造成警力不足。
     而有关地市政府也在探讨取消这一收费,但可能是由于这一收费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方式设立的,政府部门没有无主动取消这一收费的权限,所以尽管取消“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在各地探讨已久,但仍在收取。
     时代是不断进步的,设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到现在已不再符合时代的需要,作为这一收费的设立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是否应当考虑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停止这项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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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并于199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广东省物价局[2004]334号文件,广东省内的企业如果需要招用非当地户籍的员工,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交纳每人每月9元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这样的话企业每录用一名非当地户籍的员工,一年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就是108元。如果一个招用1000名农民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年下来须交纳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就达108000元。
     然而,这一制订于1999年的规定,到现在是否需要进行调整呢?记得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广东各城市还被称为“盲流”。城市的政府对他们进入城市就业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设立“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也许就是这一系列措施中的一项。据劳动部门的人员称,设立“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可以使企业增加招用当地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地的就业矛盾,同时减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但是,这一措施是否真正达到目的了呢。
     从大多数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就业岗位来看,他们从事的多是建筑施工人员、环卫保洁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保安员等城镇人口不愿意从事的工作,即使这一费用不收,企业也很难招到当地户籍的人员从事相关的工作。因此所谓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根本起不了什么调配作用。
     再者,如果是认为需要通过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来补偿非当地户籍员工对本地户籍员工的工作岗位的挤占,那么为什么这一费用只对企业征收?每年广东各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同样会录用相当数量的非当地户籍工作人员,同样的一回事,这又不算对本地户籍人员的工作岗位挤占吗?所以说这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要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都需缴纳,要么两者都不需缴纳,这样才公平合理,否则难免会让人觉得这是对企业及其外地户籍工作人员的欺负。
     另一方面,政府收取费用,就应当提供相关的服务。然而地方部门在收取了“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之后又进行了什么内容的调配工作与服务呢?据不少企业人事部门主管反映,在具体工作工还真想不起来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招工过程中提供过什么调配服务。
     另外,一些地方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与其他业务进行捆绑,以广州市为例,就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与办理暂住证进行捆绑,由外来务工人员在办理暂住证的同时交纳“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然后凭收据向用人单位报销。但是是否所有用人单位都对这一费用给予以报销,则不容乐观。本来广州市有关部门已将办理暂住证的费用降至20元。很多外来务工人员本来已打算办理暂住证,但来到街道办事处一问,原来一年还要多花108元,于是马上打了退堂鼓,暂住证也不办了。在广州这样一个外来人员人数众多的城市,暂住证业务的办理对社会治安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使暂住证业务的开办遇到不小的困难。很多外来人员对这一收费不能理解,“凭什么要向我收这个钱?如果说交所得税,那是天经地义,但如果说是什么“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我就是有钱也不交!”很多人认为这根本就是一项歧视性的收费。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表示这一收费根本不合理。于是,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不交这一项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收费,于是就在上报政府各部门的报表中的流动人员数量上作文章,其结果是有关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流动人口的统计数量与实际数量相距甚远,造成政府工作布署的不到位。比如说,要按照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总数的一定比例配置警察与治安员,如果按报表统计数量进行配置,就会造成警力不足。
     而有关地市政府也在探讨取消这一收费,但可能是由于这一收费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方式设立的,政府部门没有无主动取消这一收费的权限,所以尽管取消“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在各地探讨已久,但仍在收取。
     时代是不断进步的,设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到现在已不再符合时代的需要,作为这一收费的设立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是否应当考虑修改《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停止这项收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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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在这方面的费用增加了,就会在员工工资福利、生活设施等方面的支出作相应的调减。
     作为立法者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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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大家都在骂劳动局,可这费不是劳动局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而是省人大立法要收。
     这反映出人大的立法工作的滞后,对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现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进行及时修改、清理。
   这反映出人大的立法工作的滞后,
   这反映出人大的立法工作的滞后,
   这反映出人大的立法工作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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