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利用审查起诉期间的第二次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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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10: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的案件退补一次足矣,但案件一旦两次退补的话,或者是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是涉及人数多;或者是程序需要;或者是罪与非罪存在巨大争议等。最后一种情况也是辩护律师最愿意看到的情况,毕竟犯罪嫌疑人能够在两次退补后被取保候审的,简直就是奇迹。
  辩护律师不要接手任何案件后就谈无罪,因为办理一个无罪案件就像是做一个系统、长期工程一样,需要制定好战略战术。同时,一定要坚持,要敢于与侦查机关展开斗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一定要依靠检察院,没有检察院的退补,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生的希望,所以这需要检察院居中审查,而辩护律师和侦查机关则属于控辩双方。
  当检察院将案件第二次退回到侦查机关之后,诉讼期限往往是在一年左右,时过境迁,本来找不到的证据绝对无法找到,该灭失证据也灭失了,证人该躲的也躲起来了,所以这时侦查机关搜集证据特别困难。同时很多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又是专案,这时专案组也已经撤了,只就留下一两个人来负责案件的进行,侦查人员已经没有最初取证时那股冲劲,同时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经验也丰富了,要想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掏出有罪的证据,简直是比登天还难。再加上当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无故对犯罪嫌疑人外提,外提必须是为了指认现场、辨认等,更不允许在看守所之外做笔录,这就将从犯罪嫌疑人口中取证这条路彻底封死。故,一旦书证、物证灭失的话 ,要想取得有价值的证据其实十分困难,所以在第二次退补期间,侦查机关补侦案卷中大部分都是《情况说明》之类的材料。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情况说明》不属于刑事证据,故辩护律师在第二次退补结束后,一定要及时到检察院阅卷,阅卷之后发现能做无罪辩护的,则必须明确提出无罪意见, 即直接写《关于对犯罪嫌疑人XXX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那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4款规定:“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特别指出“应当”是必须的意思,所以在二次退补后仍旧属于“证据不足”的,则检察院要考虑做不起诉决定或者检察院会向侦查机关退卷。辩护律师一定要谨记检察院作不起诉理由是“证据不足”,而不是其他的原因。仅仅案件定性问题根本不需要连续两次退补,退补就是在补证据,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检察官一般不需要律师来讲法律,检察官有自己对案件定性的理解。
  所以,二次退补之后律师的辩护意见重点要围绕证据做文章,只要将有罪证据链条打断,就达到了无罪辩护的效果。笔者在承办一线栏目《案外之案》中,犯罪嫌疑人涉嫌多年前的一起命案,经过两次退补之后,笔者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意见,最后是这样论述的:“死者已去,其家属伤心不必说;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其家属痛苦犹如晴天霹雳。毕竟本案时过境迁,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目前翻供拒不认罪,每次会见时均大呼冤枉。辩护人不敢轻易要求司法机关放人,毕竟本案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一切需要看法律的规定。辩护人只是希望检察官能够重新翻阅一下《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毕竟本案系命案,其证据标准要求很高。如果本案目前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还是希望检察官能够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毕竟长期的关押对于案件处理只能带来更大的麻烦,对犯罪嫌疑人的身心会带来更大的痛苦。 辩护人之所以在最后提出此意见,就是因为本案的“供证关系问题”,本案是典型的先有“客观的实物证据”,后有“被告人的供述”,这也是案件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原因所在。如果本案不破,则死者一人含恨九泉;但若本案出现失误,则可能多一个人含恨九泉,再次恳请检察官慎重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所以,这个案件在经过两次退补之后,侦查机关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绳子也进行了鉴定,最终没有发现上面有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检材和痕迹。检察院最后认为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故将案件退到了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最后悄无声息地将人放了,再也没有像最初抓住犯罪嫌疑人时那样,大张旗鼓的邀请央视记者来采访,在全国范围内去宣传。
  所以, 辩护律师一定不能忽视刑事案件两次退补,这看似简单的退补,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变数,利用好了两次退补的程序,也许无罪的奇迹也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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