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何时正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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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郭友成,男,63岁,汉族,农民,体弱多病(死者父亲);窦红花,女,58岁,汉族,农民(死者母亲),皆是山东省费县探沂镇(原刘庄镇)人。我们怀着极其悲愤的心情血泪控告:马洪生,男,55岁,汉族,个体医生:马超(马洪生的儿子),男,28岁,汉族,个体医生,皆是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大岭镇砚台岭村,二马将我们的女儿郭金美(1982年3月生,身高1.70米,在兰山区大岭镇砚台岭村马洪生的卫生所内做护士)殴打残害致死的滔天罪行!请求上级政府、政法机关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关爱弱势群体,为民申冤雪恨,已发惩处杀人凶手马洪生、马超。
  主要案情:
  1999年4月,我们的女儿郭金美经我村村民黄金贵(马洪生的内弟)介绍,到临沂市兰山区大岭镇砚台岭村马洪生卫生室当护士,约定开始附月工资600元,以后增至800元。马洪生之子马超也在卫生室干医护,马洪生看郭金美长得好,有意将郭金美介绍给自己的儿子为妻,郭不允。后经马洪生的内弟黄金贵从中撮合,郭家于2002年12月6日同意了这门亲事。以后马超经常强迫郭金美与他同居,郭忍气吞声,委曲求全,曾三次流产。自1999年4月入马家卫生室头一个月给600元钱后,到被毒打致死,五年多来再未给郭发工资。2003年以后,马超喜新厌旧,又与别的女子勾搭成奸,从此马超经常打骂郭金美,并从身心上、生活上进行虐待,声称:“你的肉体被我占了,你回家也找不到婆家了”。郭忍受不了马家的侮辱和暴行,曾多次跑回家,郭的父母认为青年人打仗不算什么,郭金美只好又回到马家。
  2004年10月的一天,郭金美有泪流满面地跑回家,向其母诉说了马超以毒打相威胁,逼迫戴节育环,说完就放声大哭,很长时间也没去马家。2005年1月的一天,郭金美想去马家要回五年的工资和护士上岗证,再另找地方干,经父母的同意,郭金美又去了马家。
  2005年1月7日早8时许,马家给郭家打电话说郭金美病了,要郭家到义堂镇卫生院看看。郭的父母及亲属到义堂镇卫生院只见郭金美已死,尸体放在一棵树下,两眼怒睁,眼球外突,耳、鼻、口有血沫,头右侧有肿包,右手腕、左胳膊上段内侧都有重伤,呈青紫状。据医院在场人说:救护车是从马洪生内弟的塑料厂(在乾义庄)把郭金美拉来的,当时已死,赤裸身子放在一领藤席上,盖了一点东西,鼻、口、耳有血,眼球外突,胳膊上有伤。当时医院医生不想拉,马洪生说:“你来就是拉人的,死了也得拉去”,是马家强求拉到义堂镇卫生院的。
  我们见此情况速到义堂报了案,但是义堂派出所没有保护案发第一现场,当日下午3时许,郭金美尸体拉到殡仪馆,马洪生的亲属兰山区刑警法医李军、陈峰、市中院实习生朱刚等人在死者亲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尸体解剖,把心、肝、肺、胃、舌头、脑及头部受伤处全部取走。义堂派出所和兰山刑警队到了医院现场进行尸检鉴定,鉴定结果在长达一个月不能作出,我们为此多次奔波于义堂派出所和兰山刑警队:去派出所时所长说过这么一句话“我们接案子,我们当家,我们说他马家有罪才有罪,我说他没罪他就没罪”,义堂派出所还告诉我们,说郭金美系因心脏病而死,让我们赶快火化,并提出私了。说,若不火化就逮我们,马家伤害了这么多人家,没有一个像你们这么费事的,随后我们又到了兰山刑警队,兰山刑警队的法医却告诉我们,省里的化验结果还没出来,你们再等等吧!用强硬的口气要求我们私了?马洪生和芦为干、王海波等人他们是结拜的“八兄弟”;后来,我又去兰山刑警大队问缘由,可法医朱前顺却说“我说马家有罪他才有罪,我说他没罪他就没罪,你就是到联合国也告不倒,最后回来还得我处理,你跑也白跑,趁早算了吧”!
  郭家要求立案 ,义堂镇派出所所长王海波说:“你们立什么案?这是劳务纠纷,郭金美是心脏病死的。”后临沂市公安局法医主任刘某把郭金美的母亲叫到无人处,动员作民事调解,不要上高。兰山区刑警队朱法医也做郭母的工作说:“你们别往上告,我给调解一下,叫马家多赔几个钱算了吧”!
  去兰山公安局,要求局长还死者一个清白,可他却对死者的母亲说“你知道你女儿身上有几块骨头,你要知道我就给她个清白”,他这是什么意思,他说了算吗?经公安机关的人透漏有一个人有市公安局有关系,他现在在公安部内,是一个干部的秘书,他说要是公安部派人下来查案子他都知道,要是到临沂他就事先告诉市公安局,让临沂市公安局好好款待公安部所派下来调查案子的人,临沂市公安局的公安自称“枣庄公安局被撤了三个,我们不会有这一步的,因为我们上面有人”。我们去义堂派出所想和他们商量商量去马洪生家了解一下情况,可没想到我们在义堂派出所所长王海波还没走就给马洪生打电话,说“你在家里别出来,郭家来了很多人,我再派几个公安去给你看门”。有一次,马洪生对我们说“我已经向公安局花了20多万,让公安局不给你立案...。我就是把钱全部花在公安局也不会给你一分钱”,并且我们曾请过的三个律师被公安局知道后,都被他用钱收买了。曾三次去济南、四次去北京上访都被市公安局劫回,要么扣押要么让我们半路下车,最多一次扣押了四天。每次劫回都说给予处理,可是日子一年年过去也不予处理。
  一位正当青春年华的花季姑娘,无故惨死在马洪生和马超手下,死者伤痕累累,却胡说是心脏病致死,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刑警队法医碍于关系网,拿人民生命当儿戏,一桩惊天命案却企图调解之。
  请看以下证据和蛛丝马迹:
  第一,郭家去马洪生家了解郭金美死亡原因,周围村名异常气愤,都说郭死的惨,其中以为高个老年人说:出事的当晚郭金美还在砚台岭村马洪生家里,约半夜12点左右听见郭金美哭着喊“救命啊”的声音。过了一会又隐隐约约的看见马家抬着一个人体样的东西放在车上拉走了。
  第二,郭金美在马洪生卫生室干护士工作,马洪生的内弟实在相距3公里的乾义庄开塑料厂,郭金美为什么裸着身子死在乾义庄塑料厂呢?马洪生第一个知道郭金美的死而不去报案,直接打电话叫义堂镇卫生室拉尸体,马洪生是怎么知道的?郭已经死了,马洪生不先向公安局报案,为什么强求救护车将尸体拉到义堂镇卫生院呢?
  第三,兰山区公安分局刑警法医中队长李军是马洪生的亲属,李军直接带人去做法医鉴定,马洪生为法医鉴定出了钱,那么郭金美的法医鉴定的公正性、诚信度就可想而知了?在临沂兰山区公安系统警风不正的现实中,马洪生曾承认向兰山分局行贿20万元,还曾说:“我把所有的钱花在公安局,也不让给立案,也不给郭家一分钱。”
  第四,马洪生与义堂派出所所长芦为干是烧过香的一拜八兄弟。郭金美死后,义堂镇派出所不是对马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而是让嫌疑犯马超外逃,并且向死者家属施压,责令赶快火化。声言:如不赶快火化就把郭的父母抓起来!
  第五,郭家上查三代无心脏病史,郭金美也从未得过心脏病,身体一直很健康,也未得过其他疾病。法医鉴定硬往心脏病上按,这合乎逻辑吗?
  第六,假设郭金美是心脏病猝死的,为什么她头右部有重伤,眼球突出怒睁,耳、鼻、口出血沫,右手腕、左胳膊有重伤青肿?郭死后,为什么把她的衣物全部藏起来,使她裸体?这些问题又怎样解释呢?为了查明真相,我们申请了复检,复检时要求让兰山刑警大队回避,不知兰山刑警大队使用了什么手段,结果他们复检时也参与了,复检时有了一线生机——头部被打坏、眼睛被揉烂了、胳膊上有很多淤血、肘窝有针眼,头部那块被打烂的肉被法医割了下来扔了,胃等脏器当时说是化验,但后来也弄没了。仅查出了郭金美的身体上存在的多处外伤,复查结果与兰山的鉴定如出一辙,同样没有查出死亡原因,化验结果迟迟不出,当出化验结果时兰山分局也同时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官官相护何时了,我们怀疑、不信这两次的检验结果,为了使郭金美死的明明白白。
  第七,假设郭是心脏病死的,为什么马超畏罪潜逃?马洪生要拿钱私了?兰山刑警队朱前顺、李军,市公安局刘某等人出面做郭家工作,不要上告,要调解呢?且兰山公安刑警队(齐某、吕某、朱某)把郭母扣押二天在刑警队,强迫郭母同意由公安局给写诉状,办理起诉手续,替郭家起诉,替郭家请律师,这又说明了什么?为什么不交检察院呢?尸体一直放在冷冻库,多次想去看尸体,公安机关不让看,为什么?
  此案可以推断:我女儿郭金美到马家索要五年工资,马家肯定不会给,又发现郭与其子有异心,想离开马家,就毫不留情、不计后果地借故对郭某进行侮辱和毒打,击中要害致死。郭死的现场在砚台岭马洪生家,又移尸乾义庄伪造病死现场。勾结当地官府做假法医鉴定结论。
  从我们女儿郭金美被马洪生、马超杀害后,多次到政法机关上访杀人凶手未绳之以法一案中,看清了兰山区公安局刑警队个别人办案不公,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罪犯的伎俩,看到了权钱交易,有钱能免罪的现实。由于马洪生在公安系统的亲属及关系网的保护下,杀人凶犯马家父子至今逍遥法外。作为受害者亲属,我们坚决要求查清此案案件事实。使凶手不再逍遥法外,受到法律应给予、他应得到的制裁,严惩凶手,使郭静美的死得以昭雪:如果不主持正义,我们将蚍蜉撼大树,与之抗争到底!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执政理念。恳请上级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对我们女儿郭金美被害一案给与调查处理。
  1、请上级政法机关,法医鉴定人员直接来临沂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结论。
  2、调查马洪生、马超父子俩侮辱、殴打郭金美致死的犯罪事实,将其绳之以法。
  3、责令马洪生、马超父子对殴打郭金美致死及郭家在精神上、身体上、劳务上所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4、恳求领导为民做主,尽快处理此案,以彰显法律威严,解除百姓冤屈,告慰死者之灵。如得不到公正惩处,我们将会继续上访,直到中央!直至还我们公道!

  跪拜!望您能帮帮我们这可令的人民,还我们一个公道!

  死者父亲:郭友成
  死者母亲:窦红花
  联系电话:152 6649 5844
  联系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原刘庄镇)墩西庄村

  201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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