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民族管理条例是进步吗?(此文章被新浪微博偷偷删除,这里重新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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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11: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民族管理条例,首先要明确国务院的征询意见是针对修订版,所以反对的同时要列出你的意见,当然“废除所有新老条例”也是一种意见,而且是最佳的结果。
这两天忽然涌入很多ID都是卡通头像的人,不断@我,说这个条例是个巨大进步,除了涉及清真的选项,要求大家选赞同,那就有必要详细谈谈。看看是谁在误导大家。是谁打算蒙混过关?
首先要声明,我个人认为新版城市民族管理条例实际上是一个以种族主义为基础的移民条例,其实也不用隐讳,回族将是最大的受益者,由政府出面帮助回民在内地定居创业。而且总体说来条款语义含混,为将来要权力,要组建自己掌控的机构留下巨大的操作空间。在整个条例中,除了高喊了几句融合的口号,具体措施上根本没有体现融合二字,而是尽力突出不同,突出照顾,突出优惠,尤其对推广清真概念情有独钟。至于清真概念的下一步会如何,就不用多谈了,法国学者早就做过研究,以狭义清真食品为先锋,拓展成广义清真概念,创造宗教气氛,最终将穆斯林与其他文化和种族隔离开,抑制融合。而且宁夏学者自己也做过研究,内地伊斯兰的恢复,一是靠打工者带动当地回民回归伊斯兰,倘若不成功,就在当地重新构建伊斯兰。
下面是我对这个条例中一些重要条款的看法和重新归纳排序,以及修改意见(希望大家自己看条款,谈自己的想法,我的意见只是参考,属于一家之言)。请红字为我对条款目的的总结、黑体字为新加条款,斜体字为删除条款。投票网站,可匿名投票,不用注册http://zqyj.chinalaw.gov.cn/index
1. 全国联动
(与原条例比较:提出少民移民制度应该全国一盘棋)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联系和协作,建立跨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制。”
原条例:没有此条款
现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全国联动机制。
修改意见:此条例是为其他条例服务的。给少民提供便利在新城市定居,但副作用是容易使其重新集结成团体,对伊斯兰这样封闭的团体极为有利,所以这个条款必须同时提出如何鼓励融合的配套措施,以及如何限制新移民在社区异化,尤其是限制伊斯兰化的条款。
2. 地方上的少民政策制度化
(与原条例比较:提出城市关于少民政策要制度化)
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民族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民族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协调机制。
原条例:领导重视就好,可能安排一个副市长主管民族工作就能满足要求。
修改条例:现在要有机制,就是要落实到制度,部门。
修改意见:要求详解什么是协调机制。要求补充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融合,而不是强调异化和不同。反对增加机构和人员,现有人员间协调即可。
3. 财政支持
(与原条例比较:要求正式的地方财政支持)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发展适应当地少数民族需要的经济、文化事业的资金,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照顾。(删除)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开展少数民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原条例:根据财力给与适当照顾。
修改条例:强制性财政支持。而且经济,文化事业这两个大帽子,扣到什么地方都合适,扣多大的项目都合适。
修改意见:反对。没啥好说的。
4. 要求对所谓歧视有处置权
(与原条例比较:要求变相执法权)
新增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关于民族歧视的投诉和举报。
原条例:没有
现条例:语义含混,有关部门是谁主管,职责和权限有多大?中国没有歧视法,谁来给民族歧视定性?定性后,这个有关部门没有执法权,必然要求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处理,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修改意见:明确反对。
5. 要求设立以少民为主体的机构
(与原条例比较:暗示全国范围内要求城市政府招收少民公务员,在前几条配合下,可能会强制要求各地方政府设立独立的或者扩大少民实体机构)
第六条(新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负责民族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第七条(新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的办事处,以及直接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
第八条(新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城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招收少数民族职工
原条例:对所谓民族部门的要求。
现条例:是否每一个城市和街道,都要有一个小型的民宗委?在原条例基础上,要求城市录用或者聘用熟悉民族政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语义含混,录用这些人的单位是什么?要设置多少人?是否说录取公务员的标准只是“熟悉民族政策,通晓语言”?是否可以异地录用公务员?如果全国范围内调动少民进入各地机构,是否考虑政策风险性?如何防治变成民宗委内部人员移居另外城市解决户口的一个通道?
修改意见:要求明确内容。
6. 要求地方政府采取嵌入式安置新移民
(与原条例比较:嵌入式即要求在某些非少民社区建设少民移民聚居区)
第三条:“城市民族工作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城市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原则。”
原条例:套话,无实际意义。
修改条例:互嵌是什么概念?比如回族的特点是小聚居大分散,所谓嵌入式是否指城市政府要在本市汉族小区为回民辟出一块特殊区域?
修改意见:多此一举,自然的混居才是常态。
7. 要求地方政府在各中小学开设民族班
(与原条例比较:无变化,多一句废话)
第九条(新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少数民族教师队伍的素质,办好各级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并根当地少数民族的特点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地方招生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后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考时给予适当照顾。
原条例:原条例下,产生了两个典型的怪胎,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和西北打着阿语学校名义的经堂学校。,都是享有特权的学校。(具体情况可自行百度)
修改条例:在原条例下,“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就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修改意见:要求删除,只保留“鼓励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8. 要求地方政府鼓励各民族所谓独特文化
(与原条例比较:对少民移民聚居区的设施和服务提出要求)
新增,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少数民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便利和帮助。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区民族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参与社区生活,促进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站。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应当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
原条例:无此条例
修改条例:小区本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为少民创造便利特指什么?是指要按照宗教规则重新制定公共服务和设施吗?没有中华民族的大帽子,没有平等的概念,而关注各民族的不同,“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就是空话。
修改意见:强调相同设施,相同公共服务,大家一起共居,共学、共事、共乐
第十九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
修改意见:大家共用一个图书馆里,一个少数民族文字的书架足以解决问题。即使是聚居区,也不应该鼓励所谓单独的民族图书馆。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
修改意见:各个城市推行这个条款,目的是什么?
9.要求地方政府建设民族医院,民族医药产业
(与原条例比较:这条不出意外,是给回医准备的)
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和医药产业,培养少数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修改意见:请明确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民族医院是否指穆斯林专用医院?这个条例在大量中医医院存在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单独设立所谓民族医院?尤其是回族医学,这个所谓“名不见经传,事不载史书,仅以民间口传心授”的宁夏最新研究成果。
10.要求地方政府照顾所谓少民企业,对清真企业要格外照顾
(与原条例比较:将地方政府,税务机关的对是否给与清真企业优惠的自决权统统去除,变成强制政策)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条款删除)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护其合法权。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门的管理。
原条例:泛泛说
现条例:落实部门,要求订立制度。
修改意见:要求公布具体解释,不能因为民族属性,就予以优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清真饭店和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供应网点,并在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条款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
原条例:是否设置清真网点,城市政府根据“合理设置”有一定的决定权。
修改条例:城市政府没有任何决定权,必须同意建设网点。
修改意见:反对,当地政府必须有绝对的权力决定建不建清真网点。从长远角度看,地方政府还应该对以清真食品为先导的伊斯兰化倾向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条款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原条例:纳税困难与否,由税务机关决定。
修改条例:取消税务机关自决权,凡少数民族企业都必须给与优惠,而且现在少民如果弄个泛清真标志就都可以归到这个门类下面,如清真水,清真冰淇淋等。
修改意见:反对,本身条款为种族歧视条款,支持少民企业搞不正当竞争。如果保留条款,是否优惠必须由税务机关根绝企业本身的属性决定,而不是企业老板的民族属性决定。
第十条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条款删除)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条款修改)
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企业以及生产经营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企业的贷款,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和条件,予以贴息。”
原条例:原条例就是不平等条例,对商业银行有诸多要求
修改条例:删除一部分要求,保留贴息要求,但要注意,删除的那些要求,“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方面给予优惠“,放哪个银行都是笑话。
修改意见:即使是只有贴息,也不应该以民族为衡量标准。反对。
11. 要求地方政府严格清真监管
(与原条例比较:要求建立清真企业监管机制,为宁夏将清真地方标准实质性升格为国标留下暗门)
第十八条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新增,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原条例:十八没变,二十一新增
修改条例:十八条加上新增的二十一条,是整个条例向监督正规化方向发展,考虑全国一盘棋,这个新增条例为将来以宁夏清真标准为蓝本制定全国性清真标准化埋下伏笔。宁夏的清真地方标准是一个极其苛刻的标准,不仅对食品,而且针对设施,针对就业人员,如果配合其他法规条例使用,将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2000年教育部同民委发布《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夏开始在中小学建立清真食堂,至今年2016年,开始严格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不用看就知道,效果就是除大一点的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很困难保留两个厨房,最终大家一起吃清真餐。
修改意见:要求明确清真只限肉类,监管归入食品法范畴。
12. 要求条例执行到镇
(与原条例比较:扩大适用范围)
新增第三十一条:“建制镇的民族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修改意见:到镇级单位,根本没必要,反对。
最后在重申一下以前的观点,这个条例是个以种族歧视为基础的法案,最好废除。倘若不能废除,就一定要加入制衡方,防止民宗委一方独大。为了将条例中可能的漏洞都给堵死,所以请一定填写意见,哪怕“废除整个法案“也是一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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