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在学校和居民区中的养猪场为何不予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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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26 11: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事实情况
  在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镇富有村港背街(原富有乡政府机关所在地)有一家名为“通山县富锦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养猪场,始建于2005年,2007年成立公司,该场占地面积32亩。自2006年以来,该场分别进行了3次扩建,原先仅仅是一个规模很小的养鸡场,后改为养猪场,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现拥有猪舍12栋13600平方米,存栏生猪3850头,年出栏仔猪及肥猪万头左右。该养猪场周边有2所学校、98户居民,地势居高临下,与居民区的垂直高度为30米,离居民区直线距离不到50米,距富有中学150米,距港墈小学180米,距富有卫生所80米,距村委会70米,长期以来恶臭弥漫,苍蝇密集,蚊虫遍野。
  该养猪场的建成已经对周围98户居民、2所学校、一个卫生所、一个村委会几千人的身体造成了危害,对学生的学习和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周围的居民大都患有呼吸道疾病如鼻炎、咽炎,消化系统紊乱、智力下降、精神萎靡不振等症状。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日前在报告中指出:“空气污染对人体的影响比SARS病毒还要严重”。大量研究资料表明:养猪场散发出的恶臭气体造成了空气污染,空气污染是导致癌症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空气污染最容易染上呼吸器官或视觉器官的疾病,表现为呼吸系统受损、生理机能障碍、消化系统紊乱、神经系统异常、智力下降、致癌、致残。该养猪场散发出的恶臭气味造成的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事实已经摆在了面前。
  二、
法律条款
  2001年3月由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二)项“禁止在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城镇居民区的范围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中‘城镇中居民区’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居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
  三、
国家政策
  十八大提出:“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我们要把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人民并不满意的经济增长”。
  国家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2013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报告中明确指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就是要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脱离环境保护搞经济发展是‘竭泽而渔’”。
  四、
政府的态度
  当地居民从7月4日在网上发帖反映情况,7月8日居民向通山县环保局投诉该养猪场恶臭扰民,请求县环保局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责令该养猪场火速搬迁(或关闭)。然而通山县环保局有法不依,于7月12日作出了该养猪场《限期治理决定书》(通环限字【2013】01号),还说是经过与县政府商量后作出的决定。7月22日居民电话向县环保局的上一级咸宁市环保局投诉“通山县环保局有法不依”,7月23日居民又以短信形式向咸宁市环保局投诉“通山县环保局7月12日作出的《限期治理通知书》错误,要求市环保局撤销通山县环保局作出的错误决定,重新再依法作出责令该养猪场限期搬迁(或关闭)的决定”。居民曾多次找通山县人民政府及环保局,要求政府及职能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职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可政府及职能行政管理部门就是置之不理;居民也找了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采访的内容就是不见报道,该养猪场恶臭扰民问题至今不了了之。
  五、
居民呼吁
  “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是执法部门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无法可依时,人们对法至少还存在幻想;有法不依时,人们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再完备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执行,等于一纸空文,甚至比没有法律影响还要坏,其结果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尊严,也将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政府的权威!
  新学期已经开学,呼吁各级政府予以高度重视,责令该养猪场火速搬迁或关闭,还学生一个清新的学习环境,还学生一个健康的体魄!还居民一个清新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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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11: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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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6 11: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钱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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