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民院长政府拖欠农民工资判决书生效18年何时执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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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6 11: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康为民院长政府拖欠农民工资判决书生效18年何时执行?

  康为民院长您好!
  我是王世立:桃源县桃花源镇同仁村人 ,身份证:432426195404057135联系电话:07362633151
  控告桃源县法院:一、既然湖南省高院在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为什么桃源县与凌津滩二级政府拖欠农民工资121万18年不执行却得不到清理呢?十八年生效的判决书至今一纸空文,为什么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

  二、桃源县农行伪造注销三年的假公章来自己确认债权进行诈骗,桃源县法院副院长范宴齐和李湖南判农行胜诉,我苦苦申诉11年,二0 一三年七月九日常德市中级法院判我胜诉,但枉法裁判的桃源县法院又不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农行。
  康院长我是个农民,没有那么多悦耳动听的语言。我想问的是桃源县法院生效的判决十几年二十年不执行,这不是法院利用公权力诈骗百姓高昂的起诉费和执行费吗?能不能胜诉是当事人应承担的风险,但我拿着四份胜诉的判决书几十年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威严何在?百姓拿钱起诉是以执行到位为目的,94年农村最富的是10000万户,谁愿意拿3万元钱换一纸空文判决书,擦屁股都费劲。
  桃源县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才导致政府拖欠农民工资18年未执行。理由如下:
  1、法院没有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996)桃经初字第20号判决书的被执行单位:桃源县与凌津滩二级政府20年间没有钱支付这100多万农民工工资吗?
请看2000年3月23日和4月14日《湖南经济报》头版,题为《政府拖欠农民工的钱为什么不还》,凌津滩政府在这期间新建了政府豪华办公楼和职工宿舍。有图有真相
  2、法院法官执法违法、滥用职权,未执行生效的20号判决书却违法解冻了查封的帐号。法院是18年的农民工资不执行的罪魁祸首。我2000年在《湖南经济报》的媒体监督下,我申请法院了查封凌津滩政府在桃源县财政的拨款帐号,但法院等记者前脚走,立即被违法解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桃源县法院未执行20号生效的判决书,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解冻被执行单位凌津滩政府帐号。
  3、法院拒绝依法计算被执行单位迟延履行了18年应给农民工执行金额。由于凌津滩政府拖欠农民工资121万十八年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应该按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计算利息和18年期间的迟延履行金。桃源县法院鱼肉百姓18年,从来就未依法计算过被执行单位应依法给付农民工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三、20号判决书虽然是18年未执行的案件,早已被法院欺上瞒下报假结案。
  要求:
  1、康院长您是大法官,请求您为弱势群体农民工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计算本案1247100元本金,凌津滩政府延迟履行了18年的延迟履行金,及合同约定的月息21‰、按季付息,否则30%罚息。由于被执行单位:凌津滩政府藐视法律,18年未对生效的判决书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凌津滩政府拖欠农民工资20年,不会因十八年拒执生效的判决而逃脱合同约定的责任。

  十八年前的(1996)桃经初字第20号判决书也维持了我与凌津滩政府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我与乙甲城(凌津滩政府前生)乡政府签订承建朝阳化工厂合同书,并且是全额垫资,该乡政府向我索要16万借款作为保证金。并约定当年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工程竣工后一年付清垫资款及本息。为给乙甲城乡政府修建朝阳化工厂筹资,我先后在桃花源基金会以月息24‰贷款数十万,在桃花源信用社月息21‰贷款二家银行共计贷款60多万.季度付息,否则30%的罚息.当然我与凌津滩政府的合同约定也是一样.详见(1996)桃经初字第20号判决书.
  九四年十一月四日,该工程完工经县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乡政府,同月二十四日我与乡政府、朝阳化工厂筹建组就工程款结算办理了结算手续,我给修建朝阳化工厂全额垫付资金65.46万元,并签订了“结账协议书”朝阳化工厂给我开出65.46万元的收据一份。并注明“自九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计利息”,双方工程结算事项完毕。
  但乙甲城乡政府未按约兑现,农民工资一分钱未支付,100多农民工用血汗换来的每天10元钱都被政府侵占,一气之下,将我头颅的颅骨砍破,缝了二十多针,20多天才脱离危险期。我不仅面临农民工追讨债务,而且还要支付银行的利息、罚息和复息。九五年我的头被砍破,银行将我桃花源的二栋临街门面拍卖时价90多万以24万廉价变卖,所有款项被银行低付了半年利息。证据:被廉价卖掉的门面房还耸立在桃花源。
  如果康院长您在执行本案中计算利息时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利息责任,按中国银行贷款基准率计算18年的利息,我支付给银行的月息21‰和24‰的利息、罚息和复息谁来承担?18年124万的利息损失应用藐视法律,言而无信的凌津滩政府依法承担。不能强行我受害人来替政府承担18年利息、罚息和复息的巨大损失责任。
  本案合同约定月息21‰,季度付息,否则30%罚息。本金121.8000元+本案起诉费16100元+8000元+5000元执行费,共计本金1247100元。延迟履行时间18年。
  2、20年的物价膨胀,凌津滩政府违约1995年我无力偿还银行付利和法息,银行将我桃花源临街门面拍卖时价90多万的两处房产以24万低价卖掉,支付了银行半年的利息包括复利。这是政府违约造成的损失,我强烈要求政府给我收回二栋门面房。
  3 、政府失信于民未按约兑现,干了工程的农民工得不到一分钱,一气之下,将我头颅砍破缝了16针,20多天才脱离危险期。凌津滩政府未给付一分钱的医疗费。为了活命我东躲西藏,远离它乡流离失所,政府害得我家败人亡,妻离子散,20年在外乞讨流浪,现在疾病缠身,政府应对我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控告人:王世立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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