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与法的较量,你顶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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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12: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家民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从事新能源行业,致力于环保、节能,利国利民,而今却面临灭顶之灾!
  这是一群古稀老人,平日节衣缩食,将一分一分攒下来的积蓄,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却陷入可能血本无归的绝境!
  造成这一切的,不是对钓鱼岛贼心不死的日本鬼子,不是天天监控公众隐私的美国政府,不是战争,不是瘟疫,而是头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的警官们!!!
  2013年4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认为湖南中浏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派警员赴中浏公司办公所在地搜查,抓走现场负责人及会计,赶走其余全部员工。次日再度派出警员驻守中浏公司,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前来中浏公司联系业务的人员宣称中浏公司“是骗子公司!人已全部跑光!”
  三天后的4月11日,该局在仍然找不到任何中浏公司有罪证据的情况下,贴出公告,诬陷中浏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着令中浏公司“合法债权人到公安分局报案”。
  4月13日,天心区公安分局非法传讯中浏公司合法债权人无辜公民孟群英老人,极尽威逼引诱恐吓之手段,命其行所谓“报案”之为。看看孟群英老人自己是怎么讲的。
  中浏公司到底是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就是说,中浏公司吸收资金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其罪名方能成立。
  第一,中浏公司取得的部分资金是双方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设立债权债务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是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第二,中浏公司从来没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中浏公司借款的对象均为诸如公司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友等特定人群,并非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从而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如果说艰涩的法律条文对于一般人来说不是那么好理解的话,那么拿中浏公司和其他真正非法集资的公司作个对比,就更加一目了然了。
  1.非法集资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空壳,并没有实业作为支撑。而中浏公司在事发之前都一直在踏踏实实地搞建设、促发展。
  2.非法集资的公司绝大多数都是借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卷款潜逃的不在少数。而中浏公司一直按时还本付息,公司被查封后,负责人依然在设法筹措资金返还给债权人。直到天心区公安分局将中浏公司董事长抓捕和冻结公司账户后,资金才无以为继。真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是中浏公司,而是天心区公安分局!
  听听他们是怎么说的。
  事发之后,中浏公司理事会成员曾多次要求天心区公安分局纠正错误、立即放人、赔偿损失,但该局不但不知悔改、悬崖勒马,反倒是继续利用手中的权力,在网上追捕公司法人代表文爱民,并于6月20日将其抓捕关押至今。这属于严重的执法枉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从目前天心公安拘禁中浏公司负责人实情来看,已属羁押超时。其先行查封再搜集证据的作法也不合法律程序。
  天心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非法抓捕关押中浏公司人员、查封公司已达三个月之久,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已造成100多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而众多债权人也因此无法收回借款,试问天心区公安分局,你们置群众的利益于何地?
  在没有实质证据的情况下先行抓人、查封公司,千方百计诱骗债权人进行所谓的“报案”,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超时羁押,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执法枉法,试问天心区公安分局,你们视庄严的法律为何物?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态“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表明下决心树立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也就是说只要证据不足,就应当认定无罪。能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自然不会是平民老百姓,只能是法律!
  权与法的较量,你顶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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