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为什么是个法外之地,农村妇女权益为何无人保护,原因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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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童** 女1985年**月出生 桐庐县城南街道**村童上一组1595******
  被告:桐庐城南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主任:朱**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大*村(春江西路)13600******
  被告:桐庐县城南街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朱**|徐** 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大*村(春江西路)13600******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恢复原告被村委非法剥夺的村民待遇(民主权益和财产权益)
  2、判令第二被告确认原告具有同等条件下与男性村民相同的股份制待遇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具体事实:
  本人2004年在省外读大学时,后因征地户口农转非(当时同样农转非的100多人,此处的农转非是指农民失去口粮田,但对于有承包田的继续保留)农转非后成为失地农民,但享有和有地农民同等的村民待遇,于2013年结婚,家中有一兄弟,婚后数月,村里派人来通知要求迁出户口,否则属于挂靠户口,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里规定家中是家中是子女的或者是两女的,其中子女中的女儿嫁农民的或者是两女其中一方嫁农民的,户口必须迁出村子,否则属于挂靠户口,按照村规民约之规定女及其子均不能享受村里的村民待遇(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制改革之后的额股份)。当时的舆论环境是这种行为街道是默许不管的,并且村里已经实施多年,其他村也是这样操作的,整个的操作被认为合情合理并且合法,本人当时也已经怀孕并且只身在杭州务工,无时间也无精力想太多。14年12月份回到桐庐工作,因婚后未购房仍住在大*村,回桐半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本人以为当初因为结婚取消了我的村民待遇,离婚后应该恢复村民待遇,因此向村里主张村民待遇,但村里的口头回复按照村规民约的规定外嫁女即使离婚同样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并且本人在15年9月份发现在村里公告栏上看到村规民约的内容里根本没有这一条,这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本人之后找过村里多次,未果,也在桐庐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多次信访,其中一份信访结果村委提供了1989年3月份的大*村婚嫁户口规定。 村里从1993年至今多次因征地以及因外出读书农转非的人数有几百人,而只有20左右妇女因为结婚而没有村民待遇和股份制。股份制的领导班子是村委的同一套班子,采用同样方法,村委以村规民约为借口答复原告同样不能享受同等条件下与男性村民相同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股份制待遇。被告既剥夺了原告原本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未对原告和儿子的股份待遇未予确认,遂原告一并起诉。
  本人以为这明显违背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村民自治非少数民族自治,受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完全保护。选举权益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户口在村里村民的一项不受村民代表表决干扰的民主权益,我的户口和儿子的户口并非村里所谓的挂靠户口。村委将女嫁男情况单独规定是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并且认为26年前的村委户口规定效力并不等同于村规民约。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05)39号}《桐庐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4)65号文件}之规定, 请求法院做出公正判决!
  起诉人:童**
  2016 年 02 月17 日

  
  

  
  
  
 
  本人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结果怎样,维权没有到最后的一步,就会继续前进。在这里发布这些,只是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老百姓维权,特别是涉及到政府利益的维权,太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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