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林延军再次强烈要求公.平正.义的审.理裁.决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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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3: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次强烈要求公平正义的审理裁决申请书
  敬致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尊敬的院长阁下,现就对(2016)沪02民终3359号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再审,至今已满半年。在此判决书中所暴露出对原告公正性严重缺乏,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告方:
  1、涉嫌伪证
  A、青浦土地储中心涉嫌伪证,在房屋拆迁分户评估报告单,姓名一栏中记载承租人为周仕芬,“仕”字的边旁“亻”是被人为添加,此表明此房屋拆迁分户评估报告单出示时就已发现有过错。理应作废,但其在故意人为添加“亻”后,仍然做为证据并在法庭庭审中出示,明显是做伪证。房屋拆迁分户评估报告单作出后,并没有交给承租户周仕芬及委托人林延松,涉嫌故意隐瞒。故林延松在(2015)青民(行)初字第2号案开庭时才看见。
  B、在(2016)沪20民终3359号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6行,表述此协议所盖的章为上海凯成动迁有限公司,签约专用章为上海市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的签约专用章,并且青浦土地储备中心与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无不当。涉嫌伪证。首先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无权因其与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委托动迁协议书(证据4)时效只到2011年12月底以前,且无续约记载,则因认定无权做证。而青浦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证据中:
  1、无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签约专用章登记批准件。
  2、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从一审至二审从未提供过曾经使用过上海凯成动迁有限公司的名称,对外业务经营的任何证据。
  3、从证据链中可证明,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并具备房屋动拆迁资格证书。但其只到2011年12月底。
  上海凯成动迁有限公司未注册。但其在沪青房(2010)拆协字第14号盖章,经调查从未注册过。
  2、核查:
  A、在“(2016)沪02民终320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被告核查原告的内容,所造成的后果暂且不论。该判决隐匿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既然被告去居委会了解核查,结果呢???结果呢???结果呢???
  B、在“(2015)青民(行)初字第2号判决”第七页中所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原告林延军的行为能力问题,本院经向原告林延军的母亲周仕芬、原告林延军的弟弟林延军松及原告林延军居住地的居委会了解核实,均表示原告林延军无精神病史,只是存在口吃等情况”。
  
  3、取证严重缺乏公证性:
  2016年5月24日下午2时许,二中院某法官接待,现场当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及双方律师的面,把青浦房产局信访回函退给上诉人,而把涉嫌作伪证的房屋拆迁分户评估报告单做为证据保存。公正性何在?
  原告方:
  1、1审法院(青浦法院)在审理民(行)初字第2号时对诉讼人林延军有严重违犯合法手续。具体为:2015年4月20日青浦法院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签订了协议书。并通知本人于2015年11月12日上午至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进行司法鉴定。刚开始鉴定鉴定教授就预先告知本人:“手续不全,责任在对方,因为没有您母亲签字的同意书”。后来本人因为需要证明自己的清白,还是完成了司法鉴定程序。结果望尊敬的法官核查。最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还是因为手续不全,拒绝出鉴定书。在此我特向尊敬的大法官提出控诉,为什么1审法院在(2015)青浦民(行)初字第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仅凭一段文字表述和被告方提出申请,并且在没有获得本人母亲签字的同意书前提下就下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签约递交,事后本人母亲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拒绝不签字。试问尊敬的大法官,中国的国土上有几起做了司法鉴定被拒绝出司法鉴定书的?此各案造成以下结果:
  行政诉讼案即“民告官”官方只要提出(仅凭文字表示)民方须做司法鉴定后才能告,而且1审法院(青浦法院)受理并支持!!!
  2、2审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16)沪02民终3359号。造成了被告方:伪造证据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条款私刻印章,甚至触犯宪法第三十八条款的行为,不是漏判就是不影响此协议合法。尊敬的大法官一张有条款触犯宪法第三十八条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协议还能合法有效?!!!
  3一审法院(青浦法院)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然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签定协议,而此次则公开(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884号,请尊敬的大法官核查。一审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递交协议马上在2015年4月21日立刻向本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尊敬的大法官你一看就明白此关联程序造成了上诉人林延军只有2个选择:1、要么丧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力。2、要么走近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特此林延军控诉如下:最终本人名誉权和守住此单独事件法律底线不是一审法院审理此个案的法官而是正直公正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综上:法律的主旨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在此个案中表现出来法律的主旨显得荡然无存。若此协议合法,法律的尊严何在???
  还我公平!
  还我公平!
  还我公平!
  此致
  申请人:林延军
  联系电话:15102109271
  住:上海市青浦区县前街30号
  2017年6月12日
  证据详见该网页: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34f1d560102wzx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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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3: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青浦法院和二中院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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