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八年平反昭雪 赔偿问题何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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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冤狱八年平反昭雪赔偿问题何时落实?
  我的八年冤狱何时能获得国家赔偿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严发祥,今年68岁,家住射阳县兴北西路22号。1969年12月应征入伍,76年底转业回到地方。在部队时,我为了救首长和战友,负二级伤残,荣立二等功一次,三次受团、后勤处嘉奖,后以部队21级干部转业到射阳安置。
  然而,我大好的青春却因蒙冤在狱中度过,虽然现在已经平冤昭雪,但时至风烛残年,欲求获得国家赔偿以安度晚年。但是,虽说有国法,虽说有国家赔偿的政策,但赔偿之路何其难?!谁又能为我主持公道?!
  1983年9月14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1983)刑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我犯诈骗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我不服,提出上诉。
  1983年11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83)刑上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不服,提出申诉。
  1989年4月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对我的案件提起再审,并作出(1989)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对我的诈骗罪的量刑以及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量刑,认定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刑满释放后,我仍然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7年8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决定指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我的案件进行再审。
  2007年11月29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刑再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83)刑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83)刑上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以及本院(1989)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判决;2、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4月10日,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我的案件重审。
  2008年8月4日,滨海县人民法院经过重审,认为我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诈骗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的要件,我也不够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不应追究。所以判决宣告我无罪。
  可怜的我,从1983年9月起被收监至1991年8月刑满释放,期间我整整受了8年(2920天)的牢狱之苦;从1983年9月起至2008年8月止,期间整整过了25年我才得以平反,得以宣告无罪。我人生一段最为黄金、最能有为的年代就被这样的消毁了。
  8年来,我身陷囹圄,不仅失去了自由,而且因为遭受冤枉,我的精神受到了极大地伤害,2008年10月27日,经过诊断,我被射阳县第三人民医院认定为 “精神分裂症”;2012年7月30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意见书又确诊我为“精神分裂症”。从2008年起直至2012年间,我经常为此住院治疗。
  也是从2008年9月起,我就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05/06法发【1996】15号)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
  我的案件是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义务赔偿机关,但由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苏高法发[1998]28号)“关于印发《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三、关于再审改判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工资补发或经济补助问题,第1点“原单位体质改变、合并或已不存在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解决经济补偿问题,经费来源由作出改制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一审法院共同向当地政府报告解决”的出台,我只能向盐城市人民政府和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
  但是,政府说:你的冤狱,又不是我们判的,谁判你坐牢,你找谁要赔偿;法院说:江苏省有规定,应当由政府落实对你的赔偿……
  就这样,从政府到法院,从法院到政府,我前后数十次地上下、前后奔波,可得到的是市、县两级政府相互推诿、推卸责任、踢皮球的答复,但是至今没有一个法院、没有一级政府落实国家对我的赔偿政策。
  这种情况,致使我的身体每况愈下、精神病反复发作。为此,我含泪具文,仰望苍天,我的权力,谁来保护?!
  恳请领导关注我的情况,依法落实我的赔偿问题,让我和我的家人精神得到慰藉,让我能安度晚年!
  无奈之人:严发祥
  二0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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