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为什么有法不依,违法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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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5: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林市,为什么有法不依,违法不纠?
  请求书
  (一)请求中共黑龙江省委撤销海办发【1998】71号文件。关于末位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文件通知。恢复被末位辞退人员的工作(或办理内部退休)。
  (二)撤销海办发【1998】33号文件。关于末位淘汰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规文件。恢复被末位淘汰人员的工作(或办理内部退休)。事实与理由
  一、海办发【1998】33号文件。“关于末位淘汰国家公务员的文件;海办发【1998】71号文件“关于末位辞退事业单位人员的文件”,这两个文件违反了当时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今天也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4条,《公务员法》第83条都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而不是‘末位辞退’。‘不称职’与‘末位’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合法与违法)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4条、《公务员法》第13条都规定:“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公务员不被辞退”。“末位辞退”并非法定事由,应当予以纠正。一个执政党连‘依法行政’都做到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二、末位辞退”它不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要求,也不是省、市政府的安排、布署。只不过是牡丹江市人事局下发的文件,还是试行。在牡丹江市所属的各市县中,只有海林一个市搞了,末位辞退。为什么其他市县都没有搞,这说明末位辞退不是必须得搞。海林市在执行牡丹江市人事局【1998】24号文件时,将牡丹江市人事局的“末位下岗”创新、发展为“末位辞退”,“末位下岗”与“末位辞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牡丹江市人事局的“末位下岗”是指:“按排到下一个岗位或离开本岗位而待岗。经考试合格后,再按排到适当的岗位。“而不是末位辞退。
  三、海林市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执行,却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海林市自己制定的违法违规的文件。“末位辞退”在牡丹江市各市县中,只有海林一个市实行了“末位辞退”,但也仅仅执行了一年便停止执行。可见在当年,市里领导就意识到“末位辞退”是一个错误。可悲的是当时不纠正,今天仍不纠正。例如:
  (一)2005年9月29日海林市人事局关于对王永屹信访事件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中,仍在坚持执行海办发【1998】71号文件,不予以纠正末位辞退的错误。
  (二)2005年11月12日牡丹江市人事局“关于海林市民政局王永屹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建议海林市将海办发【1998】71号文件内容,对上访者作出明确解释,对上访者提出的问题做出妥善处理。什么是妥善处理,依法行政就是最好的妥善处理。对此海林市不予理采,不象执行末位辞退文件时,那么积极。为什么?这就是海林市的实用主义,拿来主义,对我有用的就不顾一切地利用,对我不利的就不执行,法律、法规那只是为老百姓制订的。
  (三)2007年10月中旬,省人事厅信访办朱处长答应与海林协调恢复我的工作,叫我去找牡丹江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主任又叫我去找海林市人事局梁局长,梁局长的答复是:“按已给的答复执行。”就是继续执行海办发【1998】71号文件,不予纠正末位辞退的错误。
  海林市实行“末位辞退”的错误,国家信访局已经有纠正的先例。1998年,海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末位辞退”当时教育系统有60多名教师被辞退。他们集体上访北京国家信访局,海林市教委主任亲自去北京接回上访教师。上访教师全都恢复了工作。
  具我所知,在2005年至2006年间,海林市还有被末位辞退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有司法局的;有原劳动局的;有政协的,其中有的人已经给补发了工资。
  请求中共黑龙江省委撤销海办发【1998】71号文件;撤销海办发【1998】33号文件。(我已经向省人大提出过请求,告知应向上级机关提出,已向特丹江市委提出过,无结果。)纠正“末位辞退”这一违法、违规的错误,恢复被末位辞退人员的工作,或者办内部退休。此致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海林市民政局住宅楼:王永屹2011年9月15日
  附:公务员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被辞退而不“是一年末位辞退”。
  公务员连续两年不称职将被辞退--黑龙江频道--人民网 (节选)
  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哈尔滨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对市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包括处级及以下公务员、区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包括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县(市)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包括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被行政问责者将降低考核评定等次
  《办法》规定,公务员考核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注重平时、综合评定,依法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强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将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务员履行工作职责状况,特别考核公务员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产业发展、经济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等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中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考核按照自我评价、领导评鉴、群众评议、诚信评级和组织评定办法进行。在组织评定环节,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依据考核对象自我评价、量化总分、诚信评级以及组织掌握的综合情况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对被行政问责的公务员降低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对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的,原则上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对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原则上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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