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法院有无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判的勇气和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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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调查:重庆市高级法院有无纠正下级法院错误裁判的勇气和魄力?!
  发表时间:2011-3-29 23:39:00 阅读次数:16
所属分类:法治进程
  复查申请书
  
  
  
  申诉复查申请人:刘玉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玉文,男,1962年7月生,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板溪乡三角村三组。
  
  
  
   申诉复查申请人:刘佐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佐长,男,1963年11月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申诉复查申请人:刘玉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玉规,男,1951年10月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申诉复查申请人:刘书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书华,男,1966年2月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申诉复查申请人:刘玉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刘玉豪,男,1954年4月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许子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许子和,男,1958年5月生,土家族,务农,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酉阳县板溪乡三角村三组。负责人:刘海洋,现任该组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重庆市高级法院复查贵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下称252号裁定书)并撤销,依法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306号判决书),对此案进行再审。
  
  
  
   案情事实:
  
  
  
  1994年4月,酉阳县板溪乡三角村三组的村民冉隆英迁至四川省,转为非农业户口。1995年1月,冉隆英的父亲冉崇旺以刘玉兵(冉隆英丈夫)的名义,将刘玉兵位于三角村三组的一栋民房卖给了户口在该县原清华乡笋岩村(现龙潭镇)的许子和,约定将冉隆英的自留地、承包地租赁给许子和。从此,许子和就一直租赁冉隆英的承包地至今。1998年,未经任何村民知晓、同意,三角村三组组长擅自将冉隆英的承包地承包给许子和,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05年,许子和家有人去世,准备安葬在冉隆英承包地中,老家的人将此事告知冉隆英,冉隆英立即向许子和表示拒绝。结果,许子和未能如愿。
  
  
  
  通过此事,冉隆英等村民才得知三角村三组擅自将冉隆英的承包地承包给了许子和。于是开始信访。虽经板溪乡政府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底,刘玉文、刘佐长、刘玉规、刘书华、刘玉豪等五申请人起诉到酉阳县法院,要求确认三角村三组与许子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酉阳县法院代理审判员陈云强一身正气,2008年5月9日,该院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强制性规定,以“(2008)酉法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64号判决书)裁判该承包合同无效。该裁判文书认为,冉隆英在1994年将户口迁移到四川省后,应交回承包地给发包方三角村三组,而无权在1995年将该土地转让给许子和。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三角村三组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冉隆英的承包地承包给许子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7条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三角村三组其他成员的权益,因此,该合同无效。两个月后,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作出“306号判决书”,裁判三角村三组与许子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刘玉文等五申请人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的裁判,申请再审。2009年2月,重庆市高级法院以“2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请求。
  
  
  
  申诉理由:
  
  
  
一、土地承包权不容买卖,只能通过婚嫁、出生、收养或村民小组大会(代表大会)法定程序取得。喜剧的是,酉阳县法院“164号判决书”适用的是效力极高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而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306号判决书”却适用1995年农业部的一个法律效力极低的“通知”,认定该房屋买卖契约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更可笑的是,该判决认为冉隆英可不交出承包地,许子和还按该契约给付了对价,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而获得了冉隆英的土地承包权。让人费解的是,该判决的意思是,许子和购买了冉隆英的土地承包权,随着户籍的迁移,已丧失三角村三组成员资格的冉隆英,是谁赋予她出售土地承包权的权利,而这所谓的对价是多少?
  
  二、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306号判决书”彻底否定了酉阳县法院“164号判决书”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裁判,荒唐地认定“164号判决书”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当。但是,翻遍酉阳县法院“164号判决书”,却找不到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字眼。最后,“306号判决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之规定,认定三角村三组与许子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由此可见,“306号判决书”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搅乱当事人的法理思维,从而达到乱裁判之目的。
  
  三、“306号判决书”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许子和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便成为三角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极为错误的。而正是这一错误的事实认定,就导致了该案的不公裁判。“306号判决书”认定许子和从1996年就将户口从原清华乡笋岩村(现龙潭镇)迁移到板溪乡三角村。然而,虽然从警方调取的一份许子和户口底册记载,许子和是从1996年就迁到板溪乡的,但是,登记(受理)时间却是2000年8月。按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公安机关的登记(受理)程序在前,该行政行为(批准迁移户籍)生效在后。按“306号判决书”的事实认定,许子和在1996年就从原清华乡迁到了板溪乡,但是,警方登记(受理)时间却是4年后。由于迁移时间与受理(登记)时间的不吻合,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一种作假行为。假定不是作假,但许子和的户口也是2000年才迁到板溪乡的。要取得某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权,必须成为该组成员,即取得该组户籍。然而,1998年许子和与三角村三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许子和根本不是该组成员,就无权取得该组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应裁判该合同无效。
  
  
  
  四、即使不是作假,但许子和迁移户口的行为也不合法,并侵害了其他三角村三组其他成员的权益。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沈萍教授认为,在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下,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有限,土地承包权具有保障农民生存性质,农民一旦迁移到另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就取得该组织的土地承包权。所以,农村间的户口迁移有严格限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要么婚嫁,要么出生,要么收养。除此之外,如要迁移,必须经过该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这一法定程序,农民户籍才能迁移到别的村民小组。
    
     然而,事实上,三角村三组并未履行任何有关许子和迁移户籍的表决程序,该承包合同也是村民小组组长瞒着村民们所为。现在,村民们才知晓此事,对此不予认可,就应裁判该合同无效。  
  
  
  
  五、据查,龙潭派出所的电子档案中显示,许子和一家的户口从未迁出,且在原籍还拥有承包地。请问,是谁赋予这一家人可在两个村民小组同时拥有承包地的特权?
  
  
     综上所述,本来这是一件事实非常简单的案子,却被法院搅得云里雾里,不但事实认定错误,而且适用法律不当,大玩文字游戏,将不懂法的村民搞得不知所措。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恳请重庆市高级法院认真复查此案,自行纠正“(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306号判决书”,启动再审程序,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三角村三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此致
    重庆市高级法院
     
    
申诉复查申请人:刘玉文 刘佐长 刘玉规 刘书华 刘玉豪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涉及此案的附件:
    
     1.房屋买卖契约 ;2.许子和户籍登记档案底册纸质件 ;3. 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4. 证言两份; 5. 酉阳县法院“(2008)酉法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
  
  
   ··· 许子和户籍迁移底册纸质件显示,迁移时间1996年3月20日,
  
  而登记(受理)时间却是四年后的2000年8月。···
  
  
···以下是涉及此案的三个法律文书···
  
  1·酉阳县法院(2008)酉法民初字第164号判决书
  
  
  ·以下是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重庆市高级法院(2009)渝高法民申字第252号裁定书·
  
  以上是有关此案的三个法律文书
  
  
···以下是村民证明,许子和承包该组土地未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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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这样的裁判,是什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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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7: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承包权不容买卖,只能通过婚嫁、出生、收养或村民小组大会(代表大会)法定程序取得。
  
  喜剧的是,酉阳县法院“164号判决书”适用的是效力极高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而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306号判决书”却适用1995年农业部的一个法律效力极低的“通知”,认定该房屋买卖契约实际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更可笑的是,该判决认为冉隆英可不交出承包地,
  
  许子和还按该契约给付了对价,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从而获得了冉隆英的土地承包权。
  
   让人费解的是,该判决的意思是,许子和购买了冉隆英的土地承包权。
  
  但随着户籍的迁移,已丧失三角村三组成员资格的冉隆英,是谁赋予她出售土地承包权的权利,而这所谓的对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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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7: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306号判决书”彻底否定了酉阳县法院“164号判决书”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裁判,
  
  荒唐地认定“164号判决书”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当。
  
  但是,翻遍酉阳县法院“164号判决书”,却找不到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字眼。
  
  最后,“306号判决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之规定,认定三角村三组与许子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306号判决书”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搅乱当事人的法理思维,从而达到乱裁判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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