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开发商威胁   小区地盘究竟谁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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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8: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 范红波)房屋产权办理遥遥无期;开发商弄虚作假,房屋至今抵押银行;拖欠教育配套费,强行交房,约20﹪房屋被作商品房销售;业主被开发商威胁,多方举报、投诉甚至报案,却如石沉大海;开发商为转移视线置业主于不顾私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市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怎会变成现在这个令业主们苦不堪言的“假”园小区,近日记者带着这些疑问展开了一系列初步调查采访。
长沙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该公司在房价顶峰时期的2004-2007年间,通过开发近千套居民住房的佳园星城经济适用房小区赚取了巨额利润,但其独资出资人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收取的巨额购房款,以及代收的维修基金、契税、办证工本费等款项(每户数千元到1万多元不等)抽逃挪用,故意拖欠银行1000多万元贷款,造成了百余名已经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契税、办证工本费等款项的购房者的房屋在入住近三年后仍然被抵押在工商银行长沙广厦支行,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大部分至今没有在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大约400多户购房者入住近三年后至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目前,佳城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几百户业主纷纷不断到湖南省、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举报、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开发商:假注册真盈利业主:房子住三年 仍是抵押品
据业主们反映:佳城公司成立后的全部经营活动是开发了佳园星城经济适用房小区,并由此赚取了巨额利润。小区二期所有住宅和整个小区所有无产权的杂屋、车库、阁楼、商铺至今都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偷逃了巨额税款。在销售近数百个无产权的杂屋、车库、阁楼、商铺时,该公司要求购买者一律交纳现金,并用收据代替正式发票。119户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至今未取得正式购房发票。虽然佳园星城小区是经济适用房小区,但约20%左右房屋被该公司当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不仅如此,公司还将收取的一次性付款的购房款抽逃转移,造成了约119户购房者房屋至今被抵押给银行、400多户第二期工程购房者入住近三年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严重后果。
强交房 欠两费
房屋入住近三年后仍然被抵押在银行仅仅是长沙佳园星城经济适用房项目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2005年开发商在未提供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强行将一期工程交付使用,当时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到处是黄土,整个小区看不到一棵树和一根草,配套设施也未完全完工。开发商在业主验房前就强迫业主签收所谓的“房屋交接单”,因此大多数业主拒绝收房。因问题较多,有关媒体对佳园星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违规交房问题进行了多次相关报道。另外还存在开发商截留教育配套费问题,导致小区小孩读书没有学校接收,每到九月份开学之际,有小孩要读书的家长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到省市教育局反应情况,年年如此,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此外,开发商截留燃气初装费导致小区业主不能开通管道煤气等等。
向上级反映?——没结果
今年以来,长沙佳园星城小区的业主们先后向长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长沙市税侦支队报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投诉。虽然上述政府职能机关均受理了投诉举报或者报案,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长沙市税侦支队还进行了一些调查,然而至今没有向小区业主举报人作出任何答复,也未对开发商有关责任人员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作出任何处罚,其它职能部门更是杳无音信。相反,开发商佳城公司变得更加嚣张,不断地向业主们发出人身威胁。据业主们反映:佳城公司监事彭某声称所有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已经被开发商摆平,业主无论告到哪里也没用。甚至在国庆60周年前夕,开发商得知部分业主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该公司的法律责任时,通过发送邮件对小区的4位业主进行言语上的恐吓。
监管不力 也应负责
《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预售。经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房屋,应当注销相应部位的抵押权。”2006年8月,经在建工程抵押权人广厦支行书面同意,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先后向佳城公司颁发了佳园星城二期工程的预售许可证。在《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广厦支行在同意佳园星城二期工程预售前应依法与佳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管预售资金。然而,由于该银行有关领导和人员玩忽职守,佳城公司在工行长沙东塘支行开了另一账户,从容转移了一次性付款购房者的预售资金2千多万元。
近几个月来,由于已有八九户业主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胜诉。开发商为转移视线,在不通知大多数业主的情况下,就一而再地私自组织成立所谓的“业委会”,并于2009年12月21日强出公告准备动用小区房屋维修基金挪作他用。开发商这一连串的行为让大家不禁质疑和愤慨,如此视法律于不顾而严重损害业主利益,这样的“发财之路”到底还能走多久?记者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继续跟踪报道。
附: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长沙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长房政发[2005]065号)第十条规定:“购房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在系统中确认后,在网上签约完成,同时打印纸介质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盖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市房产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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