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怎样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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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8: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自我在新浪开博以来,不断有网友给我发来邮件或帖子,向我申诉他们的冤情。感谢这些网友对我的信任!但是,由于我对这些邮件或帖子中所反映的案情无法核实,因此也无法明确表态。但我支持这些网友的正义诉求。这些邮件和帖子我都尽量作为资料保存,虽然我可能不能直接为你伸张正义,但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司法制度的完善、减少冤案!
1980年,舒婷写过一首诗,我记忆犹新,特摘来写在此处,与朋友们共勉。
我无法反抗墙,
只有反抗的愿望。
我首先必须反抗的是:
我对墙的妥协,
和对这个世界的不安全感。
——舒婷《墙》
这些年来,我国的冤案一直不断,自2005年佘祥林、聂树斌、李久明等重大冤案曝光以来,每年都有10起以上的冤案被媒体披露。进入2009年以来,仅1月份,就有两起冤案被媒体披露。这两起冤案虽然没有像佘祥林等案件那样引起全国震惊,但是从这两起冤案所形成的过程来看,其所暴露出的司法问题却与2005年的佘祥林、聂树斌、李久明等冤案如出一辙。这说明尽管2005年佘祥林、聂树斌、李久明等冤案曾经震惊全国,并一度引起一系列的司法制度和法制理念的改革,但是却并没有在实际中对防止和纠正冤案起到一定的作用。
自2005年以来,每年都有冤案曝光,我们每年也都在讨论这些冤案,但是我们每年都在重复同一个话题,探讨同样的课题、讨论相同的内容,从形式到内容,从问题到观点,从理论到实践,几乎已再没有什么新意,然而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冤案照常发生。因此我们又不得不不厌其烦地依然重复着这个老话题。
现在我们先看一下2009年1月份曝光的这两起冤案的基本案情。
1、 张绍友案
1999年12月3日清晨,张绍友起床后发现,与他同住一个院子的侄女张琳不见了。张琳的外衣还在屋里,但她平常随身携带的一串钥匙却找不到了。
张琳是村里的医生,经常出诊,但她从没有彻夜不归。张家人整整找了一个月,最后在离张家约500米远的一口机井里发现了尸体。
警方现场勘查发现,除张琳诊所抽屉中丢失了300元现金外,其卧室和诊所的门窗都完好无损。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故意杀人强奸案。
警方经过调查,先后有两人被认为有重大嫌疑,但其中一个被排除了,另一个嫌疑人胡小刚在事发当晚曾来张琳的诊所看病,但也因有证人证明其很快就离开而被排除。就在警方陷入困境之时,一个在张家现场勘查的民警无意中发现,张琳的叔叔张绍友站在窗外“偷听”。于是,2000年1月19日下午,张绍友这个老单身汉被河南省沈丘县警方带走。
据张绍友的侄子、被害人张琳的弟弟张志明讲,张绍友被警方带走后,他曾赶到县公安局。他说:“我看见小叔戴着手铐歪在墙角,脸上有明显的青紫痕迹”。一个民警告诉他,这个案子就是他叔叔干的。张志明很吃惊,马上向歪在墙角的叔叔问了一句:“小叔,这事真是你干的?”张绍友苦着脸说:“不是我干的,是他们打我……”话没说完,即被民警制止了,叔侄俩也当即被隔开。
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张绍友一直被关押。他多次“供述”了“奸杀侄女”的事实和“作案过程”。
2002年12月24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张绍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0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此案。审理时,发现此案有一个悬疑,即张琳随身携带的那串钥匙,始终下落不明,张绍友也始终无法交代出钥匙的去处。基于此项悬疑,河南省高级法院改判:撤销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维持强奸罪名,将张绍友改判死缓。
服刑期间,张绍友不断申诉。但始终没有下文。
2008年3月10日,张绍友的侄子张志明突然接到一个从新疆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说:“我知道是谁杀了你姐姐,他叫胡小刚,现在新疆开麻将馆……”。张志明把通话内容录制下来,直接向河南省公安厅报了警。2008年4月23日,河南省警方火速赶到新疆,将真正的凶手胡小刚抓获,自此,此案真相大白,2008年5月22日,张绍友取保候审出狱。
——参见2009年1月1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2、 匡增武案
匡增武,湖南祁东县太和堂镇黄泥桥村人。2002年,他26岁。当年3月31日晚上,他因嫂子涉嫌超生的问题与计生干部发生冲突,被当地派出所拘留,一直到4月9日才从拘留所回家。
2002年8月25日,他被祁东县步云桥镇派出所民警抓捕,说他参与一起打架事件。随后他家所在地的太和堂镇派出所民警也来提审他,说他涉及一起抢劫案。当地警方说,2002年4月10日晚,两名运煤车车主的货款、手机等被抢。警方抓获了几名嫌疑人,这些人供出的“匪首”是“缺牙巴”,而匡增武的外号就叫“缺牙巴”。
匡增武说,自己遭到办案民警的“特殊照顾”,就稀里糊涂地在材料上签了字。
匡增武的父亲匡代耘不相信儿子会抢劫,他自己去找受害者调查发现,受害者报案的时间是4月7日,而儿子这时还在拘留所。匡代耘还发现,庭审时另三名被告有两人都称不认识匡增武。但两审法院还是判决他构成抢劫罪(6年有期徒刑)和寻衅滋事罪(6个月有期徒刑)。匡代耘开始了申诉路。2005年11月,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到祁东视察,祁东县公安局长向三级人大代表汇报了此案,共三个要点:一是抢劫案确实发生,二是发案时间确实为2002年4月7日,三是匡增武在此阶段不具备作案时间,建议法院再审。对此案他表示道歉。对于发案时间弄错的原因,一种说法是派出所将原始报案材料弄丢了,凭记忆认为是4月10日,而被害人因为事隔几个月,也没有注意到时间的差错问题。
当时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也在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2005年11月27日,衡阳市人大正式将此案向衡阳市公、检、法三个单位交办。可纠错工作并没有顺利进行。直到2006年12月,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衡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没有被通过,而衡山代表团又提出了要尽快纠正匡增武案的议案。在这种情况下,纠错程序才真正启动。
但直至2008年11月27日,祁东县法院才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抢劫罪名不成立,判决他犯寻衅滋事罪,执行6个月有期徒刑。匡增武不满意,提起上诉,因为再审判决书说“本次抢劫案的发案时间究竟是2002年4月7日还是10日,事实不清”。
——根据中国青年报1月8日的报道和海峡都市报社的文章整理而成
这两起冤案与2005年的佘祥林等冤案一样,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上普遍存在的如下几个问题:
一、口供主义阴魂未散,被告人的口供仍然是司法机关据以判案的核心证据。
二、诉讼结构失衡,被告人的当庭陈述不被重视。
三、二审程序形同虚设。
四、疑罪从无原则得不到贯彻。
五、申诉制度缺乏法定的程序性保障。
下面,我针对以上几个问题,分别具体分述如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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