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停访息诉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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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停访息诉协议书》是否有效?
  停访息诉协议书
  甲方蕲春县公安局、
  蕲州镇人民政府、
  赤东镇人民政府
  乙方张名武
  由于历史原因,乙方张民武因“1963年参与刘英‘反革命集团’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要求平反”和“与蕲州镇政府鱼塘承包合同纠纷不服法院判”决两件事情多次到各级上访,要求恢复名誉、国家赔偿20万元以及享受公办离退休教师待遇的问题,市公安局已给予复查,省公安厅已给予复核意见,此信访事项已办结。为了社会和谐,解决有关问题,县相关领导组织赤东镇、蕲州镇、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教育局、县法院等相关单位,就张名武的问题进行了搓商,形成意见,现就张名武精神补偿和生活困难救助问题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付给乙方补偿人民币总額壹拾贰万元,作为张名武精神补偿和生活困难救助。
  2付款办法: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壹拾万元整,2013年12月前付清余下的貮万元。
  3乙方同意“刘英集团”被拘留和与蕲州镇政府鱼塘合同纠纷两件事情停访息诉,不再为此信访、上访、控告及申诉。
  4乙方与蕲州镇政府鱼塘合同纠纷案,如果最高院有答复结果,以最高院裁决落实。一年之內可以结案的情况下,在截止日付清余款。乙方承诺不得再为上述两事到省、到京信访、上访、控告及申诉,如有违反,乙方必须退回甲方支付的精神补偿和生活困难救助金。
  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确认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存档备查,双方信守承诺,如有违反,合同自动无效。
  甲方签字确认:何琼(赤东镇政府公章)
  乙方签字确认:张名武(签字、指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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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本帖第1楼秦桑 回复——
  签后有效;
  1,本协议以调解方式化解历史公私诉讼问题;
  2,本协议本着双方自愿,符合协议签定公平公正原则;
  3,本协议规定,“如果最高院有答复结果,以最高院裁决落实”。符合依法原则;
  4,本协议规定,如果“乙方违反协议,乙方必须退回甲方支付的精神补偿和生活困难救助金。”--------乙方否定协议,理应退还依此协议甲方支付的款项;
  在乙方违约项,没有违约惩罚,甚至连先期支付款项利率都不追还,甲方是宽容让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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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院网本帖回复第2楼——
  宠辱不惊:
  秦桑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我绝不相信这种协议是出自双方自愿的!而作为弱者的乙方,更无自愿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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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理不合法,是政府强迫当事人签字的,不然就不给当事人补偿,刘英反革命集团其他人在08年就补偿了,政府非要两件事情打包一起处理,法院认为不合法,就不参加那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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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98年99年两年大水,2000年大旱的情况下,我爸爸把原来的50万亏了,还借20多万钱投资养鱼,可没想到政府和法院把我家快要捕捞的鱼塘查封保全了,以欠承包费为由,将我爸爸告上法庭,起诉是3万多,一审判欠4万多,我爸爸不服,上诉了,中院发回重审,改判2万多,我爸爸不服,再申诉,就在那时候,法院就强制执行了我家的鱼塘,用炮炸鱼塘,抢完我家鱼塘的鱼,我爸爸到武汉和北京上访,申诉100多次,现在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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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政府和法院没有同情心,在我家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是救助,而是把我们家10个人,忘死里搞呢,现在不要我们上访申诉,签订的那样协议,你们说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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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当事人为刘英反革命集团案,信访于2008年8月12日由湖北省公安厅复核终结,已经停访。但政府要打包处理,违法违反湖北省公安厅的复核。本案当事人因承包鱼塘合同纠纷案,是依法定程序,上访申诉应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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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名武承包合同纠纷案的由来
  起因及审理情况
  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张名武(乙方)与黄土岭乡企业办公室(甲方)签订了《菩堤上围承包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菩堤上围大湖一边及四个精养鱼池,并对四个精养池岸、排灌水利及一切配套设施出力、出资维修,协助乙方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乙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甲方上交款二万元。承包期限五年。
  菩堤上围原是菩堤、金鸡、尤树脑三个村村民耕种的良田。合同签订后,村民不满政府无偿收走他们的承包地又承包给他人谋利,以村组干部为首聚众破坏鱼池,试图赶走承包人,收回土地。经多次协商,合同仍然无法履行。拖到1998年又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才于1998年3月17日签订《退池过苗交接协议》,原来的承包户才把鱼池交给了张名武。证明此时发包方才履行了交付发包标的的义务。至2001年12月16日张名武承包的鱼池被查封,共3年9个月。
  1998年、1999年两年特大洪水,整个大围被淹没,承包人投资上万元资金购置网具,将1000余米长堤及排水口拦住。三个村村民破坏拦鱼设施,拦网捣洞,偷走拦网,造成两年无收。2000、2001两年大旱,金鸡村村民多次堵塞进水涵洞,不准进水养鱼,造成二万斤鱼种死亡。承包人抽来长江水,又被村民强行抽去灌田、灌塘,造成两年无收。只有97年上围300亩有收益。
  《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第(五) 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居此,《菩堤上围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是张名武已经交了承包费,乡(镇)政府既不退费又不交付鱼池。交了以后又不能保证张名武的经营权,张名武求告无门,却还当了被告。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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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00一年黄土岭乡并入蕲春县蕲州镇政府管辖。2001年12月16日,蕲州县人民法院向张名武送达蕲州镇人民政府起诉状(诉张名武拖欠承包金)和(2001)蕲法裁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名武承包的还有一年零三个月承包期的菩堤上围460亩水产品。张名武反诉蕲春县蕲州镇人民政府合同赔偿,经蕲春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二00二年三月六日,蕲春县人民法院(2001)蕲州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驳回张名武对蕲州镇政府的诉讼请求;
  二、由被告张名武向原告蕲州镇政府给付承包金四万四千六百零七元四角(镇政府诉状上要求张名武给付承包费三万四千六百零七元,庭审时政府也未增加诉讼请求,该判决竟然超出诉讼请求判决。当张名武向审判长提出来时,审判长说,因你提出反诉,政府让多判你一万元)。
  三、被告张名武向原告蕲州镇政府给付承包违约金八百九十二元一角四分(按欠款标的的百分之二计算)
  ……
  张名武上诉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黄经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蕲春县人民法院(2002)蕲经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张名武向原告(反诉被告)蕲州镇政府支付欠缴承包费二万零五百八十三元四角(不到第一次一审判决的一半)。
  …………
  张名武再次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黄经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名武申请再审,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黄监二经再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蕲春县人民法院(2002)蕲经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2)黄经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
  二、张名武应上交承包费67862.50元,扣减已交费用和抵款,折价费用61415.60元,张名武应向蕲州镇政府付承包费6445.90元;(仅约为第一次一审判决的七分之一)。
  张名武仍然不服判决,继续申请再审。分别收到了2005年1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字第1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08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确监字第28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2009年九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立案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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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1年12月16日蕲州镇政府起诉张名武欠承包费34707元并申请查封张名武承包的460亩鱼塘。然而欠款的数额从何而来?张名武四次要求法院和政府结算却遭拒绝,径直查封,无人看管。
  自发包方交付标的物的1998年3月17日至标的物被查封,张名武的承包期共三年零九个月。按照合同,张名武应交承包费:97年3500元(因发包方未按合同交付标的物),98、99、2000三年各16000元,2001年12000元(九个月)合计63500元。张名已交承包费:97年20000元,98年20000元,99年3000元,2000年25282元,合计68282元,多交4782元。以上事实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黄监二经再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但仍然判决张名武欠承包费6445.90元,这不是自欺欺人吗?三级法院多次开庭,从来不审承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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