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冤啊!何时能了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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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山芝,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于湖北利川市,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鹞坪村五组,李存奎,女,1971年4月4日出生于湖北利川市,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鹞坪村五组,系夫妻,与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鹞坪村卫生室负责人覃艳川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从2008年到2010年,历经了三年的艰难诉讼途径,得到了(2008)利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2009)恩中民终字第23号判决书,(2009)鄂民申字第00942号裁定书,(2010)恩中民再终字第07号裁定书,(2010)利民初字第1808号判决书。向山芝、李存奎的目的就是为自己爱女向春艳讨回公道。苍天呀,为何对我们这么不公平,悲哀的事情都降临到我们头上。
  2008年2月4日上午9时许,向山芝、李存奎的女儿向春艳患感冒病到湖北省利川市建南镇鹞坪村卫生室就诊,体温38.2度,医生要求输液,在治疗中当天下午12点40分死于卫生室,短短三个多小时,一条鲜活的生命被断送在覃艳川手里。2008年2月5日,湖北省利川市卫生局给此次事故作出了调查报告。处方:1、替硝唑100ml、维生素B6100mg;2、利巴韦林300mg、头孢噻肟纳2g加10%葡萄盐水250mg;3、10%葡萄糖250ml、清开灵20ml;初步意见:“患儿向春艳的死之属医疗意外所致,(考虑药物不良反应)”,可是国
  家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在2001年11月第一期和2009年4月第二十一期发布的《药品不良信息通报》对清开灵注射剂就明确指出了对恶寒发热者,谨慎使用,并且与利巴韦林、头孢噻肟钠容易产生不良反应,在临床上,清开灵应在用其他药物使用6小时后才能使用。患者明显有发热怕冷的症状,但还是用一清开灵注射剂,这些医疗常识,普通医生就应当知道,可想而知覃艳川是个什么样的医生,显然覃艳川属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是利川市卫生局应当不是白痴,居然作出了属医疗意外事故的结论,的确让向山芝、李存奎以及全天下老百姓都感到“意外”。于2008年2月26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向春艳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意见为“向春艳符合因急性药物不良反应而死亡”。
  利川市卫生局作出的这份调查报告,是一份明显错误,对群众生命安全极不负责的荒唐报告。正因为这份报告误导了向山芝、李存奎,不明事故原因,不明事故错在覃艳川一方,再是向山芝、李存奎正处于极度悲伤中,不能明智处理事情,工作人员采取哄、骗、诈、吓的手段,与覃艳川签订了《关于向春艳死亡补偿协议》,协议补偿38000元,属于“人道主义”补偿。
  事后十二天,向山芝、李存奎从巨大的悲痛稍有清醒,从绝望中咨询了懂法律的人,认为此事受到了欺骗,决心讨回公道。2008年4月28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起诉,可是被驳回了诉讼请求,而后上诉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又维持原判,再次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覃艳川明显存在用药失误的过失,未尽谨慎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故向山芝、李存奎签订协议时对死亡原因,医疗是否存在过错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指令湖北省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中级法院又裁定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可是重审与原一审判决一样的理由,一样的判决结果,省高院已明确指出了问题,利川市法院仍然不尊重事实,不依法办事,在判决书上恶意回避有关证据,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作出了不正确的判决。让我们感到非常惊讶,非常奇怪,我们对法律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有严肃性产生了极大的疑惑,难道天下就这样黑暗无期吗?请各界慈善、正义人士帮我们评评理,为我们想想办法,为我们已去逝的爱女讨个说法吧!
  
  向山芝
  李存奎
  联系电话:13636295752
  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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