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法律的尊严《7份不受理通知书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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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8: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寻找法律的尊严《7份不受理通知书的背后?》
  
  
     文/呐喊ma,
    
     我是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1,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2,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3,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4;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5;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6;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7;的诉讼代理人。
    
     1995年,我们租种集体土地养猪。受到各级政府的支持。后来,由于北京市禁止用泔水养猪,乡政府号召我们养殖户转产,在乡政府的引导下,我们依照土地管理法合理使用土地的规定,在原有猪圈的基础上建房出租。乡政府给以我们大量的支持,修改合同,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房屋出租安全合格证。同时收取我们50元/间/年的管理费。2000年,北辰高尔夫在我们的承包土地的旁边建设。2003年,高尔夫向区,乡政府提出:对高尔夫周边的环境整治,乡政府将我们承包土地上的财产说成违章建设,实施行政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1.向我们送达行政强拆通知。2.在2003年3月10日实施行政强拆的事实强拆的行为。
    
    我们于2005年3月2号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行政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强拆行为违法。《诉讼原告一共33份》,2005年6月1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朝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共19份》。
    
    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2005年6月23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朝行初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否认:被告实施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駁回14户农民的诉讼请求。
    
    在向北京市二中院的上诉中,我们向法庭提供了:
    
    1.承包土地合同。2.被告送达的行政强拆通知。3.朝行初字第124号判决书。
    
    我们提出:
    
    1我们向二中院递交了朝行初字第124号农民胜诉的判决书。证明被告实施行政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无效行为的认定》,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下,被迫拆除不等于自拆。农民被迫拆除不应该担负责任。
    
    2.我们向二中院递交了朝行初字第124号农民胜诉的判决书。证明被告实施行政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同案件审理的规定。一个案件两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3.我们提出这是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审理原则:是被告,是被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庭不应该针对原告。
    
    
     二中院在原告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以2005二中行终字第443号等14份判决书駁回原告诉讼请求。
    
     面对强权,我们没有屈服。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立案调查。2009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委托怀柔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北京市怀柔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理后对我说:
    
    本案,就我个人来讲:我非常同情你们,因为我家也是农民。对农村的事情非常了解。你们有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了八年的财产被乡政府强拆了,乡政府有日常行政管理的事实。乡政府应该负责。可是,你们没有得到一点补偿。从情理上确实有点说不过去。我们会如实的向北京市检查二院反映情况。这是我们检察官的责任。请你们放心。但是,我们是北京市检察院的委托机关,没有决定本案的受理不受理的权利,最后的决定权在北京市检察二院。你们回去等待消息吧。
    
     几个月过去了,2009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以:京检二分民行申字(2009)第0231号等7份通知书决定不立案处理。
    
    我们很奇怪:依照《人民检察院检查法》,人民检察院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是法律的监督和执行机关。在人民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没有保护人民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案:
    
    1.检察官已经调查到案件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不能依法立案?.................。
    
    2.国家重视农民问题,针对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制定专门的法律。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发生,判定违法,为什么受到行政干预就改变了?在政府部门,执法部门,法律监督部门究竟有没有法?
    
    3. 7份检察院不受理通知书背后说明了什么问题?
    
    许许多多的问题困扰着我们,我们在此发出呐喊。希望寻找到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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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8: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京城丑闻:北京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串通伪造证据利用死人给活人分家产点击:154 回复:28 回复 收藏 举报 楼主楼主:鸿飞天天 只看楼主 时间:2012-10-14 07:27:52
  京城丑闻:北京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串通伪造证据利用死人给活人分家产,立假案,真开庭,串通勾结诈骗房产。
  是什么能使恶妇原告彭芸公开在法庭上叫嚣:我就造假了,你去告我去啊!
  是什么能使东小口法庭庭长刘建伟甘愿用自己的政治生涯去赌博,立假案,办私案,枉法渎职,与制作伪证“分家协议”的半塔村委会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无非是权钱交易,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他们弄虚作假,混謡视听,颠倒黑白的办人情关系案就是利用职权来满足他们的贪欲!请有关部门依法查证,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中央三令五申反腐败的形势下,在昌平人大,政法委,法院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之下,北京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庭长刘建伟无视国法,顶风违纪。违法法官刘建伟串通勾结原告恶妇彭芸(对丈夫活着不养,死了不葬,从新疆嫁到北京就是为要钱要房,2008年为了跟我母亲要房产逼死了丈夫韩立军)和制作伪证“分家协议”的半塔村委会,以案谋私,贪赃枉法,违法办人情关系案,立假案办私案,参与制造家庭矛盾,与半塔村委会黑恶势力相互勾结,欺行霸市,横行霸道,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影响东小口地区社会稳定,充当半塔村委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2012年10月11日,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审理本案的东小口法庭副庭长程杰,书记员吕云鹏,开庭审理这起假案,还未开庭,我母亲李春荣和原告彭芸吵了起来,原告彭芸当着书记员吕云鹏和双方当事人,还有旁听者在场叫嚣道:我就伪造了,你去告我去啊!一个对丈夫活着不养,死了不葬的恶妇,为了争夺房产,无视法律的规定,在2007年丈夫植物人住院活着时,不守妇道,却串通半塔的地痞无赖将丈夫韩立军的房产和财产卖给半塔村委会,她的私欲还不满足,利用村委会的地痞无赖伪造的“分家协议”企图分割我母亲李春荣的房产。我认为原告彭芸和制作伪证的半塔村委会已涉嫌诈骗房产行为,昌平法院应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严惩!我只有依法申请昌平法院回避,由一中院指定管辖来审理这起假案!
  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1,起诉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确权和事实根据。4,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原告彭芸已不具备起诉资格,她继承的应是其前夫死者韩立军的合法财产,原告彭芸应继承的遗产(2008年去逝的韩立军的房产和财产)早就让恶妇彭芸卖给了半塔的地痞无赖!在死者韩立军去世后的四年里恶妇彭芸两次拿着半塔村委会伪造的“分家协议”在回龙观法庭原副庭长李军和刘建伟的串通包庇下以确权纠纷恶意起诉了我父母两次,每次都被昌平法院的违法法官李军,刘建伟等串通包庇以原告撤诉逃避法律严惩!虽然有昌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民生司法鉴定所依法作出的“分家协议”为伪证的合法鉴定,昌平法院的违法法官还是违法没有依法追究原告和半塔村委会的法律责任。在两次确权官司不成立的情况下,恶妇原告彭芸已丧失了起诉资格,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昌平法院违法法官刘建伟等是在混謡黑白,睁着眼睛说瞎话,所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都是伪造的。所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与半塔黑恶势力相互串通勾结所立的冤假错案。
  综上所述,昌平法院应依法纠正东小口法庭庭长刘建伟的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原告彭芸的法律责任,昌平法院应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因为她的恶意诉讼已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依法追究半塔村委会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鼓动他人进行违法的恶意诉讼,他们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了东小口地区的社会稳定!
  依法对违法法官东小口法庭刘建伟等的弄虚作假,混謡视听,颠倒黑白,办人情关系案,立假案办私案等渎职枉法行为严肃处理!

  举报人:韩立新,北京昌平东小口人,电话:13716280306.QQ:1721615704.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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