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贪污受贿罪启刑点,葫芦里卖的是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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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9: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13年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修订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8日新华网)
  
  蔡宁代表指出,司法机关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条文规定办,够数即抓,势必与现实生活相脱节;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显得很不严肃,这样就给司法造成很大的困惑。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乃至数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人为变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前几天,有代表建议提高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这一建议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成和拥护。但我看了蔡宁代表的建议,差点没让我笑掉下巴,我严重怀疑如今一些代表的参政议政水平,闹不清楚他们究竟在代表谁说话?
  
  蔡宁代表的意思,我们并不难理解。他的意思是“现实生活”中,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十分普遍,“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显得很不严肃”。他还结合执法机关的实践说,“有相当数量的万元以下乃至数万元的贪污受贿罪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人为变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很显然,蔡宁代表所反映的问题,通篇是执法部门存在的“人为变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这些问题,毫无疑问是执法队伍的问题,破坏“法律严肃性”的正是执法机关,应该好好在执法队伍自己身上找找原因,整顿队伍,提高素质,切实把国家法律当法律,绝不能“人为变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
  
  但,蔡宁代表作为执法机关代表,对执法队伍自身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没有半点的羞愧和自责,却埋怨法律的启刑点过低。忠言要问蔡宁代表,就是提高了启刑点,如果继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就显得严肃了吗?提高了启刑点,执法队伍就能自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吗?
  
  社会上贪污受贿现象确实越来越普遍,但这是为什么呢?是打击过严了吗?否!恰恰是一些执法机关“人为变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一些人贪污受贿,虽然数额不大,但性质恶劣,如果执法机关随意“人为变通”,不予处理和惩办,实际上就是降低了违法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很难不引起更多人的效法。
  
  依靠提高启刑点来树立执法机关的威信,增强法律的严肃性,这样的建议是“头痛医脚”、"拉不出屎怨茅坑"的典型思维。重庆打黑的实践说明,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重庆一些涉黑案件的启刑点不可谓不高吧?有的涉案金额天文数字,但为什么以前就查不下去?这难道也是启刑点过低吗?
  
  
  
  面对腐败,有多种应对方式,但绝不应该在腐败面前打退堂鼓。提高贪污受贿罪的启刑点,无疑是让“小鱼”落网,只捞“大鱼”。但是,应该明白,那些“小鱼”也迟早有一天成为“大鱼”,等“大鱼”多了捞不过来,是不是再次把“法网”做大?这样宽待纵容犯罪的的做法无异于与腐败同流合污,是默认腐败的合法化,法律那里还会有严肃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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