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经济开发区、射阳公安局何时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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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10: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陶长征,男,现年41岁,大专文化,干部身份,系江苏省射阳县人。1989年在商业系统参加工作;1992年由县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并分配到兴桥巢丝厂工作;后于1996年又由县人事部门介绍,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工作,由开发区工委另分到了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  
  在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三年期间里,连续两次被区工委评为先进工作者,列为建党对象,1999年4月,区工委任命为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副主任。正当我满怀热情,憧憬美好未来,更加奋发,报效祖国的时刻,一场灾难临头,恶运接踵而来。  
  恶运其一:莫名奇妙就受到非法拘禁。  
  1999年5月22号,区农村合作基金会西门市发生了一起冒领股票案,金额达到7.34万元。于是区领导立即报县公安局,由开发区与经案大队成立联合专案组排查此事,县经案大队长朱锦成受原区管委主任王恒昌(因经济问题判刑)、区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杨宗涛(因经济问题开除党籍)的指意,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无辜的我带到县劳动宾馆二楼进行长达33天的非法拘禁,使我饱偿刑讯逼供。受尽人间折磨,逼我交代所谓职务犯罪的事实,致使我肺部严重受伤,腿部肌肉抽动,全身疼痛不止,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而原开发区管委主任王恒昌、区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杨宗涛并连续几天到办案组与办案人员陪吃陪喝、花天酒地,为办案人员打气。工作人员邵国斌一直在劳动宾馆为办案人员提供吃喝。使人难以理解的是不知为什么他们对一个无辜的青年如此大打出手。  
  恶运其二:受审后接二连三的受到不公平对待。 
  一是人格上受到歧视。原来我在区合作基金会是一名优秀的员工,年年受表彰奖励,受审查后工作被停,遭到一些人的讽刺和莫名其妙的恫吓电话,使我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  
  二是在生活待遇上的极端不公正。2000年12月29日区合作基金会清偿办公室,在区某领导的授意下,在事实没弄清楚,公安部门也没下结论的情况下,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处理决定,提出:“基金会西门市负责人陶长征,负有领导和把关不严责任,扣发办案期间的工资,福利和年度奖金近万元,可当时并没有领导指派我为西门市负责人,更没有哪个领导明确我要承担西门市领导和把关责任。而当时明确我的工作责职是:“贷款的论证,发放和回收工作。”恰恰相反的是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的相关领导人只负有领导责任,扣发98年奖金400元,负责基金会直接兑付的人只扣发奖金500元,负责基金会全面工作的杨宗涛主任一字未提。试问领导这个决定公平吗?  
  三是我一直是人事部门录用的干部,开发区的一帮人在没有任何组织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停止了我的职务。  
  恶运其三:射阳县公安局及经案大队长朱锦成等人,不以事实为依据。  
  把人的政治生命当做儿戏,任意践踏,在没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就把人带去“审查”,并在长达43天的审讯中,多次进行刑讯逼供,审查错了后,又不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负任何责任,草菅人命。继续坚持主观意见。采取向开发区领导和当事人双重说法的手腕来应付区领导和当事人,始终不作审查结论,所以使我申诉清白的路是越来越远,工作恢复是越来越渺茫。  
  恶运其四:射阳县公安局有法不依,使我长期背负“嫌疑人”的包袱。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明确规定“(侦查中的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射阳县公安局在作出解除我取保候审时就发现查不出我有犯罪行为时,理应依上述条文的规定及时作出对我撤销案件决定。可是射阳县公安局并没有这样做。  
  我为了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直至2010年9月26日射阳县公安局才依《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作出射公刑撤字(2010)第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我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才使悬在我头上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被去掉。  
  这十几年,我的精神折磨是非常人所能忍受的,无缘无故的迫害,无缘无故的剥夺我的工作权利,使我在子女、家庭、亲人、社会上抬不起头来,同时还连累到我们全家,我经常抱头痛苦,梦中惊醒,问苍天,问大地,难道这个世上就没有公道吗?  
  (欢迎来人来电采访,本人提供采访费用)  整理:陶长征  (家庭地址:射阳县县城,电话:1323612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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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10: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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