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我的冤案九年无法伸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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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1:5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吴德生冤假错案举证申诉控告:
  于2005年8月1日刑满后,于本月9日我本着维权依法按程序的原则,申诉自始自终无法得到依法处理解决的原因请看以下事实。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夏克勤、副院长袁水根滥用职权以徇私舞弊包庇吴文耀枉法裁判罪知法犯法人,金先林,余永敏等。公安毁灭证据,法医假证。昌江刑警队长包庇打击报复,包庇诈骗罪,包庇非法占有,非法剥夺公民权利,无视党纪国法,玩忽职守,无罪判有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罪责,违抗国务院禁令,综上事实,请求我市主要领导调查处理严办为感!
  举证如下: 害我身心伤残七年无任何生活来源:迫害我家破人亡……
  举证1:线索:铁路刑警程进军警官冯金龙可调查核实:金先林勾搭余永敏侵占我钱财3.8万元,我报案在先,金先林黑手及关系网串通我市昌江区刑警大队长,检察院涂普生,法医罗多夫,审判长吴文耀报复迫害我的事实在后。
  举证2:我在03年7月6日向公安报案材料后页附有复印余永敏的亲笔电话号码本金先林探长职务和手机电话等证据后,我因此遭毒害。(现任副大队长)
  举证3:同上附材料后页,见“13184509931” “张”等笔迹是否是金先林的?“陈和生” “陈红花“又是何种人物?请立案调查便知。
  举证4:同上附材料后页,见“其中03年6月11日—6月30日可查电话号码共9个特别是我家失窃当天即6月30日17时的一次通话很可能与余永敏的去向有关。
  举证5:同上附材料后页,见:余永敏来我市6月11日—12日外:从未单独与他人接触过,这些电话与金先林要她组织卖淫有关。
  举证6:见判决书,讲我28日——31日捆绑殴打折磨的事实不清,余永敏是29日零时过后到我住处,我30号至31号就被带到派出所及看守所失去自由,事发地有几十人,大路边卷闸门四方门面通间壹楼,难道三天都无任何证人看见我捆绑、折磨、欧打他的事实证据,没有庭调庭解,未公开开庭判决,不准我请律师,剥夺我的辩护权和上诉权,因枉法裁判,我未签字。法医鉴定一直未给本人与我家属,我申诉到2006年通过与法同行记者才复制到起诉书和鉴定书。我在此表示感谢他们。法医报告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同时引用法依据又有明显错误。
  举证7:见判决书及杨星亮亲笔推翻间接证明人的说法,附后页。
  举证8:公安帮金先林,余永敏毁灭他们的犯罪证据,请看本人申诉材料调卷复查说明便知真相。
  举证9:五大程序违法请审核查看后就会真相大白,本人被扣押至判决的时间,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告知过我家属,程序合法吗?
  举证10:2003年7月30日——31日11时30分到看守所之前30多个小时诱供逼供打断我背部肋骨三根,隐匿法医鉴定三年之久,案卷一直隐匿到现在,不让我的律师看卷及复制。
  举证11:申诉人在本市没有律师受理信访案件。老百姓无法申冤。好院长调回九江调来一个腐败院长夏克勤,在2006至2007年帮我说话的领导记者都靠边站了。
  举证12: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当金先林等人的保护伞,于2008年7月19日,利用景德镇日报头版头条引诱申诉人吴德生去找他们说理,他们借机迫害申诉人劳教、管制,不准申诉人控告信访,想借机杀人灭口,我在三龙劳教所遇到好人大难不死,才活到今天。
  举证13:他们强奸法律,暴力迫害,践踏人权,还放风要找人杀我灭口,不让我申诉喊冤。
  举证14:2012年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大队长杨冰又一次暴力凌辱申诉人,致申诉人冠心病发作,见死不救,一走了之,事后医药费分文不付,景德镇市冤民蒙今古奇冤,夺妻亡母,反遭刑讯逼供,冤狱两年零三天,近十年无法申冤。
  举证15:枉法裁判我的事实请查卷,他自始自终不让我请律师阅卷与复制,剥夺我的合法权,市政法委书记王力农,现任人大主任冲当保护伞。2008年9月4日侵权停我低保,扣发我公伤工资,渎职侵权劳教我2年等事实。从2007年4月30日以后控制我从未到北京上过访。
  举证16:法医假证请看鉴定书当时的气温40多度。1天半能结痂吗?四章29条第一款利器伤伤在那里?利器在那里?她那里治疗过余永敏的手掌有19.5×9.5吗?她为什么不与我当面问案。请看李女士证词余永敏的伤情如何便知附材料后页。
  举证17:请调查我2003年8月1日至10月16日在看守所遭受牢头狱霸迫害不准我上诉,请调查同号犯罪嫌疑人及警官程家保,张文佰等才能说明事实真相。
  举证18:牢头王友峰毒打折磨我与侵占我现金衣物,不用本人签收,狱警拿给牢头狱霸吃喝合法吗?
  举证19:请查看案卷强迫我在判决书规定最后一天写的暂不上诉字据,我还有人权吗?毒犯王友峰是谁帮他改判死缓的请立案调查。
  举证20:请调查站前派出所的连续审讯我笔录程序30日-31日晚11时30分三个警察搞车轮战,把我连续铐了26小时之久,逼供我的经过调卷查证一直扣压我与我儿户口身份证调换发票2年半不让我查找金先林钩搭余永敏电话记录及迫害我的犯罪证据,毁证,到我住处去撬门,我女儿就住珠山区政府宿舍余永敏是知道的离筲箕坞53号很近,不带本人去,也不通知我儿女到场,为了毁证立案侦查有更多的事实真相及证据大白天下。
  举证21:请看广场北路81号记者与电话号码是余永敏的亲笔字,现复制在诉状等材料后。在竟成派出所出来后拿到余写在她的通信录上的电话号码及广场北路81号的记者;是金先林事先安排好的人物,通过我市多方警方电话找有关系的人迫害我的事实证据复制在申诉状后页。
  举证22:请查看03年本市家庭暴力刑事案例与我同期比我更为严重的未见报和电视播放,迫害我铁的事实依据。
  举证23:金先林在乐平作风腐败,已是公开的密秘,请有关领导调查。
  举证24:请查看余永敏从2003年6月30日—现在的去向,本人冤案便能真相大白。
  举证25:请查看我03年6月1日的报案经过与余永敏诬告我的诉状,我在铁路刑警队曾做过笔录,还有冯金龙夫妻两的问话笔录,我有什么理由找铁路刑警队帮我找回余永敏,鹰潭铁路公安纪委有人在场,立案侦查便知。
  举证26:我法律援助律师也写了一张2006年4月31日—6月10日,在中院无法操作,不准他复制案卷,剥夺了我的合法权,铁的事实放在这里,律师证词附申诉状后页。
  举证27:在我整个案件过程中一切程序违法无人追究事实,无一条合法程序,他们包庇腐败犯罪迫害弱势群体的事实真相,本人以人格保证真实,如有虚假后果自负,申诉人愿以生命捍卫清白和人格尊严申诉到底。儿子出生于1976年10月30日,女儿出生于1979年9月8日。

  蒙冤求助人:吴德生
  老百姓申冤难
盼清官明察秋毫
  电话:13767806083
13550382752
  2006年7月2日—2012年元月12日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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