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南坊柳青苑社区书记为官不正经商办企业该怎样处理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3 | 2021-1-27 0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沂市南坊柳青苑社区书记刘长生在任职期间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自办企业经商好几年,去年调入我们社区任职书记开始做起了社区的“土皇帝”,上班不上、欺压百姓、不为民做主,经常以他管理企业的形式管理我们社区居民还施加暴力等,我们身处水深火热之中,广大网友怎样看待这样的领导?合格吗?他还口出狂言上面有人他下不了台,网友们给我们出出策略吧!怎样才能让他滚下台解救我们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叫申艳芳,是河南省武陟县人民医院的护士,丈夫是医生。2002年我二姐的孩子因病住进本院医治,由于儿科主任秦毓霖极端不负责任,误诊误治导致孩子死亡的事故发生。院长王小国为了阻止家属鉴定却在孩子死亡后的10 分钟做出,让我去做二姐家属的思想工作,否则停止我的工作。半年后,经焦作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秦毓霖夫妇又拦着打我和我的孩子,我大姐申春芳听到哭声前来劝阻,也遭到他们夫妻殴打。秦毓霖通过关系以自己多年的老颈椎病定为轻伤,导致我们姐妹各坐一年冤牢。而且院长王小国无缘无故也停止了我丈夫的工作,致使我们一家生活极度艰难。为了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姊妹从此走上了艰难的上访路途。
  第一:就故意伤害一案,我们有人证(录音、物证(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证明秦毓霖在纠纷多年前就有颈椎、腰椎病史,根本没有伤。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把案卷转会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此案,河南省高级法院却至今不给公判。 第二,就我们夫妇劳动权益一事,河南省焦作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员会作出了焦政信复【2009】13号终结处理意见。该终结处理意见称: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不用例行手续就可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而且用人单位还不用补交解除前的养老保险金。该处理意见完全是一纸违背《宪法》《劳动法》错误的复核意见。国家信访局给我们写涵让河南省信访局秉公处理,河南省信访局却说:“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不懂,焦作市政府是终结处理意见,即便是错误的,我们也无权纠正。”省里至今也不给正确监督,反而上下串通不给处理,致国家信访条例是一纸空文。
  2009年11月我们在全国人大和国家信访局正常上访,被遣送回家后当地政府却将我们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关押,这期间也不做任何证据调查,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明知我们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转到当地检察院。我们去找河南省武陟县政法委书记马金洲说:“把你们姊妹刑事关押的是北京公安局的指示(家属已经去北京咨询过最高检察院、北京公安局并没有下什么指示)。马金洲书记还说,只要被送进马家楼和久敬庄的,回来以后都要拘留判刑,这是国家规定的,你们去北京、省里也没有用、去了都是白搭,上级都是忽悠人不办事,谁相信上级领导都是天真幼稚,现在你们已经损害了两个家庭了,如果再告下去的话,亲戚朋友谁沾边谁进监狱。俗话说:屈死不告状,你们如果再给我说冤,就不要找我,只有你们说不冤了,我才帮你们找个捷径。”这上面的话就出自一个县政法委书记之口(均有录音为证),简直是目无王法,一手遮天,传改宪法,滥用职。家属多次找武陟县信访局局长赵步良,都是推诿不理,想见县委书记父母官更是难上加难,接待日如同摆设、幌子,县委书记换了一茬又一茬却无人管问。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我们合法的权益,却冤上加冤,一起冤案变成数起冤案,半年后(2010年6月19日)武陟县公安局强制将我们姊妹释放出来更改为监视居住,现在监视居住已经又一年了,仍不解除,真不知道河南省武陟县适用的是哪个国家的法律,监视居住到什么时候?请上级领导看到我们的呼吁,能还我们一个公道!
  辅:申艳芳的联系电话:1359853369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腐败的河南武陟县,知错不纠,冤你没商量。到处是上访的冤民,上梁不正下梁歪,只有坚持每天把贪官,狗官拉出来晒晒网。让他们不得安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21-1-27 02: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行为性质上看,属于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