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浬何在、青天哪里、压制信访、践踏人权。(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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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2: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申诉人信访举报土地出让、征用严重违法—背后隐藏重大腐败窝案—冤枉无辜,始被非法拘禁,继遭判处刑罚—申诉依法纠错,而制作的(2011)浙刑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提出质疑意见,并呼吁舆论主持正义,讨回公道,深究背后,绳之以法!
  申诉人:陈云华,男,1954年10月25日出生,浙江省人,汉族,现暂住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康源北楼308室。电话:88921323
  申诉人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刑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通知书》驳回无理,回避实质,将错就错,照样画葫芦,敷衍塞责,草率了事。申诉人除《刑事申诉状》诉述的事实和理由外,这里着重针对《通知书》回避关键性重要事实,提出质疑意见:
  (一)
  一、以行政行为合法掩盖行政本身违法,即权大还是法大?《通知书》所谓“经查,关于‘牛市场’、‘三港殿浃’等地块,均经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核实”“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刑事申诉状》对这两处地块的出让、征用,已很明确指出是违法行为。
  前者,“牛市场”39亩三产安置留地的出让沒有依照国土资源部2002年5月笫 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是该地却未经公开拍卖程序出让,显然非法,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者,“三港殿浃”30亩建设用地,少佂多占和征而不用闲置8年。浙江省批准征地面积25.56亩,实际用地30.85亩,则是少征多占,依照本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决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二年未实施”“ 用地行为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通知书》对以上两处地块出让、征用,避而不提违法行为无可否认的客观事实。并且含糊其词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依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法定的土地征用手续予以征用”。 完全是强词夺理。据此,难道说权大于法,可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吗?
  二、与其是 “相应的补偿”, 不如说贱卖贱买肮脏交易 。特别是“牛市场”这地,根据温州市政府《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三产安置留地指标转为商品房开发旳,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冂统一将相应留地指标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给集体经济组织。”这块39亩面积的三产安置留地,价值 10多亿元 ,而仅以 8230万元贱卖贱买,则是用地单位串通村干部盗用民意,不顾千人签名即“千名单”的广大村民反对,以参加会议的人签名取代代表大会通过,暗箱操作,签订所谓“补偿协议”,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面对背后明显存在隐藏重大腐败窝案,村民嫉恶如仇,痛心疾首而作为执法的人民法官竟然麻木不仁,无动于衷,不负责任轻描淡写地以“向村民做了相应的补偿”,蒙混掩盖之,这是为什么?实令人深思!
  三、何以“经法院开庭质证属实”? 事实庭审时均沒有证人出庭作证,更无质证可实。《通知书》所谓“有谢作云、何金松等人的证言”,其中的谢作云和陈宏弟、徐哲义等共同信访人分别的亲笔陈述,对一审判决书的证言知口否认,他们都被抓去拘禁逼供加害申诉人,徐哲义还遭打聋左耳,威胁如不承认是申诉人指使信访,就关牢三年等等,无所不用之极。
  《通知书》称“只要侦查机关不违反刑诉法规定取得询问笔录,经法院开庭质证属实,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恰恰相反,根据以上谢作云等3人的亲笔陈述,全是逼供而取得的询问笔录,又未经法庭质证,都是不能成为证据,怎可“作为证据使用”?
  四、没有撤销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又以新查明的证据”提起公诉,则是违反法定程序。《通知书》明知 《刑事申诉状》强调依照高检发控字(1998)6号《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有关规定:“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检控申复决(2009)2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鹿检刑不诉(2008)611号对申诉人的“不起诉决定”。怎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地避开“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事实?且不说沒有新查明的证据。就是有新证据,在程序上也必须首先撤销不起诉决定,何况事实沒有新证据。从而可见,仅仅此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诉申诉人犯罪不能成立,本案必须依法撤销之!
  (二)
  常言讽刺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州官”是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失职渎职行为,掩盖背后隐藏重大腐败窝案为“放火”,引发群体性信访举报,即“百姓点灯” ,竟被诬为扰乱社会秩序的“闹访”,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冤枉无辜,始被非法拘禁,继遭判处刑罚。本案是一宗掩盖背后隐藏严重腐败,调动专政机器滥用警力,公检法一条龙通行,而抢打出头鸟以儆效尤,压制信访,违反宪法,践踏人权,迫害访民,在当地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例。
  然而,《通知书》却无视申诉人在《刑事申诉状》言之凿凿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无言以对,回避以上实质性问题,将错就错,草率驳回。则是《通知书》炮制者滥用法权,执法违法,纵容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庇袒背后存在隐藏重大腐败窝案!
  (三)
  本案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和省高院《通知书》的炮制者均站在偏颇立场,根本没有“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院主旨的思想理念。胡锦涛 曾在首都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郑重指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持国家法律尊严”,本案则是以权压法的例证。
  最近,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年前对信访工作的两次讲话强调:依法依据的原则,要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核心,带着感情和责任,倾听群众呼声,要抓住“事要解决”的关键。元冃10曰 中纪委全会公报指出: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案件,严重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开发、土地管理等案件。本案的申诉依法纠错,正是提供涉及中纪委要求严肃査办的以上案件,必须深入查究之!
  综观上述,申诉人祈求上级领导、人大法律监督机关和检察、法院俯察明鉴,并呼吁舆论主持正义讨回公道,还以清白,不胜感激!
  信访有罪,公理何在?冤枉无辜,青天哪里?
  上苍有眼,依法纠错!祛除邪恶,伸张正义!
  此致
  申诉人:陈云华呈上
  2012年12月15
  电话:0577-889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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