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广西防城港市公安机关对房俊冤死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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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2: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俊,长沙市人,在一个普通工薪阶层家庭长大,2009年被公司派到广西防城港办事处工作,2009年9月29日房俊在防城港市港务局作业区上班途中遇害。
  在房俊遇难23天后,2009年10月21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交警大队向我们公开该案案情,认定防城港市港务局司机曾庆科驾驶无号牌集装箱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左侧中部部件碰撞由房俊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绿驹牌电动车的尾箱,造成房俊及其车辆倒地,房俊被该自卸车辗压致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我们家属对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交警大队公开的案情有很多疑点:
  1、案发现场有重大疑点:两事故车相撞十分可疑,交警方认定为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撞击同向行驶的电动车尾箱,致使骑电动车人房俊及其车辆倒地碾压致死。我们不妨想想:两车同向行驶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搁置于前后轮胎内侧的部件,是无法直接从被害人后面偏左发生撞击的,不管你大车前后如何漂移,大车左侧中部部件是无法撞到同向行驶的电动车的尾箱后面正中心部位,形成这种撞击凹面痕迹的。
  

  
  2、两事故车辆痕迹性质不一样,被害人房俊电动车尾箱后正中心部位的撞击凹面痕迹与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的刮擦痕迹不相符,不相吻合。两事故车辆痕迹性质不一样,一为撞击凹面,一为刮擦痕迹。这一点,家属已请教多处的公安部门痕迹鉴定专家得到认可。
  

  
  
  3、两事故车辆的接触点高度相差太远。被害人房俊骑的绿驹电动车,该车在正常情况下(被撞击拖刮损坏之前)其尾箱底部距离地面高为82厘米,尾箱被撞击点离尾箱底部高度为13厘米;故发生事故时电动车尾箱被撞击点离地面高度为95厘米,而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的刮擦痕迹离地面高度最高处为72.7厘米,最低处68厘米,也就是说,无论电动车如何行驶其尾箱不可能与低于自己二三十厘米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接触。这不符合两车在地面正常行驶相撞的逻辑。根据两事故车辆痕迹显示:撞击被害人房俊电动车尾箱,造成房俊及其车辆倒地的不是港务局曾庆科驾驶的无号牌集装箱自卸车。而是另有其他车辆(交警所摄案发现场图片为证)此车辆撞击被害人电动车尾箱后逃逸,尔后港务局曾庆科驾驶的车辆左侧中部部件刮擦被害人倒地的电动车把手、反光镜,将被害人房俊及其车辆拖行十几米远处还未刹车制动停车。当被害人房俊及其车辆自动脱离大车的刮擦后,肇事车辆还未刹车制动、继续驾车前行,(该车刹车良好,行驶速度每小时20公里,为什么不刹车制动、停车救人?)听说是事发当时有人大喊:曾庆科才把车停下来(交警所摄案发现场图片为证)。
  4、被害人房俊死因不明。根据被害人家属所看到的尸体完整情况和公安部门的法医学鉴定意见,被害人房俊没有被碾压致当场死亡,法医学鉴定报告也没有碾压的描述。是什么原因造成被害人房俊腹部严重开放性损伤并创伤休克。没有作法律结论,在事故过程中房俊很可能没有造成死亡,而很有可能在房俊受伤后有人故意将他杀害。
  5、出事前两个小时房俊母亲给儿子房俊打电话时获知房俊是休息,是张汉升(公司的防城港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他去码头发货的。为什么房俊出事后办事处和公司人员都说他是自己主动去的呢?是否有不可告人的隐私、想避开嫌疑?
  

  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为此事从长沙专程来广西防城港达23次,发出特快专递信函达45份,耗尽资金近18万,我们一直不懈地向各级公、检、法、司行政和人大、党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引起重视,排除此案的重大疑点。
  我们在两年多的申诉过程中,上门找过防城港市各级公、检、法,找过该市政法委书记多次,给该市人大、政府、党务部门写个多次申诉材料,但对被害人父母提出的重大疑点和质疑未作任何有法律依据的答复,此案的重大疑点至今未得到排除,很有可能遗漏了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逍遥法外。
  我们被害人父母向社会各界呼吁:
   呼吁社会各界给予更多关注,我们不是要钱,而是希望能给我们法律援助,能帮助查清该案的真相,希望公安机关排除该案的重大疑点,使这些疑点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和排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告慰逝者,抚平我们的丧子之痛。
  
  呼吁:针对交警所摄案发现场图片:被害人房俊电动车尾箱与本案被告人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的刮擦痕迹是否相符、案发现场是否还有其他车辆作案,给予关注。
  房俊父母联系电话:1300731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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