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则鸣,请大家看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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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2: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砀山县监察局监察决定书
  【2011】砀监决字第11号
  关于给予张灏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
  张灏,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1996年7月在县畜牧水产站参加工作,1998年10月任文庄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2002年2月至2008年10月任程庄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在程庄畜牧水产中心工作,2010年10月任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一、2011年元月11日,为做好春节期间我县肉类市场安全监管工作,张灏及动检所人员下乡检查市场,当查至李庄镇菜市场兽医站附近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福瑞达客货两用车,车上有几头死猪,张灏及动检人员随即围住了该车,但车主已躲藏起来,没能找到,张灏安排孟某等人与自己一起看守车辆,其余人员继续检查市场。过了一会,一男子将车开走,孟某问张灏怎么回事,张灏告诉孟某该车主是自己亲戚,孟某就没有再过问,待检查市场人员回来后不见了车辆,纷纷询问车辆去向,孟某解释说是张灏亲戚,放走了。张灏作为局长,在市场检查时,将运载死猪的车辆放走,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
  二、2011年春节前,动检所职工许某找到张灏,问今年春节是否发职工福利,张灏说不知道以前都是发什么。许某提议发酒,张灏表示同意。随后,许某以每箱80元的价格购进80箱国花郎酒,发给畜牧局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62箱。在此期间,县农委领导接到畜牧局职工举报此事,与张灏进行了谈话,予以制止,张灏未听劝阻,仍继续发酒。并安排会计殷某按照每箱150元的价格,以个人补助的形式报销酒款,殷某按照60人领取补助,每人150元标准造册,共报销9000元。之后,张灏安排殷某付给许某酒款8060元,余款940元暂放会计处,说准备用于处理没有发票的开支。张灏作为单位负责人,利用春节发酒,并安排财务人员以发补助的方式造册报销,其行为违反了国办发【1987】49号通知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及第十六项之规定,经2011年11月23日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灏行政记大过处分。
  如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监察
行政记大过 张灏 决定
  主送: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抄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干部综合科),人社局(工资股、奖惩股),农委
  发:张灏
  中共砀山县纪委监察综合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注:国办发【1987】49号通知是“关于坚决制止滥发钱物和用公款旅游的通知”
  
  
  
  关于砀监决字【2011】第11号决定的几个疑问
  
  各位领导:
  
我对砀监决字【2011】第11号决定有以下几个疑问:
  一、有什么证据证明该行为属于经营性质?
  县动检所只对经营性质的贩卖死猪行为有管辖权。
  二、有什么证据证明是属于畜牧局的职权范围?
  砀秘【2008】32号文件明确规定县动检所直属于县农委。
  三、有什么证据证明该司机是我的亲戚?
  不要说什么是多少人都证明之类的话。你是专职办案人员,说的每句话都要有证据,
  不能道听途说。
  四、有什么证据证明是我放的?
  孟凡杰的一面之词能作为证据吗!
  五、有什么理由说春节给每个职工发一箱酒属于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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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2: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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