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者跪求双流县人民法院还我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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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0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撞者跪求双流县人民法院还我16万
  
------双流县人民法院煮熟的鸭子再次腾空而飞
  原告:兰继国、兰继辉(两弟兄)
  被告:梅华升
  2006年12月1日中午12点,兰继国、兰继辉两兄弟驾驶二轮摩托正常行驶在川藏路高林路段,突然一辆醉酒京H95088号轿车从后面猛的冲了上来,两兄弟当即被撞飞十几米远,不省人事。
  该肇事司机叫谭世祥,是一家工厂的司机,工厂老板叫梅华升。交警判定谭世祥为醉酒驾车,对此交通事故负全责,要求肇事方支付两兄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然而,兰继国两弟兄人事不醒的躺在双流县人民医院等待对方的救命钱,不料肇事方却人间蒸发、不再露面。无奈其年迈的父母只好去四处筹借,来医治伤者。两弟兄共计住了42天院就花去了10万余元。
  此次事故造成兰继国两兄弟不同程度残疾,兰继国:伤残鉴定结论:左上肢为十级;左下肢为十级;共计:2个十级;兰继辉:伤残鉴定结论:颅内为十级;颈椎为十级;左下肢为十级;共计:3个十级。
  2007年10月,无奈之下,兰继国两兄弟向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立案,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随后下达了财产保全法律文书(即:法院已查封扣押了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
  2009年5月审理完毕判决书生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67329?89元),被告梅华升无视法律,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原告只有选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却被法院告知,被告已把财产转移(煮熟的鸭子也会飞?),现在没得财产执行,你们只有再次提供对方的财产,否则此案将终结。原告要求双流法院追加被告的刑事责任,法院却说:此案是民事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所以不能追加梅华升的刑事责任。
  原告无奈的只有再次去寻找财产,皇天不负有心人,原告历经艰辛、通过朋友三四再次把被告所转移的财产找到,随即把法院执行法官带到现场,不料法官在现场不到5分钟,而且不经过任何调查的下结论:此财产不是法院所保全的财产,而且你们所保全的财产已过期,故而此财产不能执行。双流县法院就对此案再也不理不问,完全当此案不成在。
  2009年9月原告通过信函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机构反映此事。事后法院执行局局长一再指责原告,不应该上访。并说你们第二次提供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现在等待调查(原告二次提供的财产为什么在原告上访了以后,就变成了是被告所转移的财产了呢?为什么在原告没有上访之前却不是呢?)。执行局局长(彭宏剑)要求我们出具一张困难证明,以作让双流县工商局?双流县东升镇政府配合之用。让我们没有没想到的是双流法院拿着我们的困难证明并没有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去做,而是为了安抚我们当事人不再上访?不再向上级反映,给我们办成了司法救助基金(一人3万,共计6万元)。
  法院对二次查封的财产以调查为由就忽悠了我们一年多。在这期间,原告要求法院尽快把所扣押的财产为原告变现,法院却给出了一个令人可笑的理由:现在这财产不能变卖,如果现在把所扣押被告的财产卖了,那么就会造成对方厂里面的工人失业,就会造成社会不和谐(这也能成为法院办案的理由吗?)。在这期间,法院告知我们(原告),对方厂里面一个工人又在告这老板,我们要两案合并处理,现在等待时机。这一等却等来的是没有任何下文。
  截止2010年10月法院告知原告,法院所保全的财产有人提出异议(注:说财产是他的),现在法院要开听证会查明(查封的财产都几年了,才有人提出异议,是否说不通啊?),听证会开庭当天,异议人、包括代理人都未出现过(事后才知法院连异议人的基本身份资料都没有清楚也在立案,一个人民法院能疏忽到如此地步吗?这其中到底藏着怎样不可告人的秘密?)。
  2011年5月法院通知我们去交预收评估报告费(5000元整),此案总算进入财产评估阶段了,在历经3、4个月的评估后(通常评估期为1~2周时间),评估报告没出来,倒是把财产再一次给评飞了(故而煮熟的鸭子二度腾空而飞)。在评估期间,评估机构曾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去领回预交的评估费用。理由是:法院不配合(要求法院出动法警配合),我们(评估机构)无法进入现场拍照、登记等程序,致使我们无法做出评估报告。
  原告就评估一事一而再、再而三的向法院反映,法院院长反映。法院却充耳不闻、置之不理,由此可见,造成财产再一次流失完全是由双流法院造成。执行局领导说:现在我们要把此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追加被告的的刑事责任,(为什么财产第一次转移时不能追加被告的刑事责任,那么财产第二次被转移时为什么却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加被告的刑事责任呢?一个法院也能做前后矛盾的事的吗?这完全是法院一种戏弄老百姓的手段,在时间上把我们拖死)。
  原告问执行局领导的问题:1、为什么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会出现第一次、第二次被对方转移的现象,这是双流法院的一时工作疏忽,还是“收人钱财、为人消灾”?2、法院一再让原告等候消息,原告一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子已经等了3年了,还要等几年才能够结案?
  一个领导是这样回答原告的:造成现在这样的局面,就是法院当初不应该为你们扣押被告的财产。至于评估的事,那是我们法院内部的事,我们自行会处理。另外,只要共产党在、政府在、法院在,你们此事(案)就在。(从此以后,此案就待留原地,不再有任何进展)。
  我们不仅要问这些领导,你们拿着老百姓给的工资,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这样玩忽职守的吗?一个执行国家法律的人民法院可是老百姓的在最后一道权益保障,也会打出法律白条吗?
  2011年10月16号,我们(原告)以双流法院失职为由,向双流县人民法院用书面的形式提出赔偿,双流法院以2011年11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执行局对我们此案未结案,所以不予赔偿。
  2011年11月15号,我兰继国和我父亲找到法院院长理论,争论此案,强烈要求院长为我们给出一个明确的结案时间,院长却说:前面的事情我们就不说了,现在我会亲自督促此案的办理,但我无法给出,也不可能给出明确的结案时间。我父亲说:如果你院长今天给不出明确的时间,那么我就只有把这儿当成家了,我兰继国说:我们今天来的目的就是要得到一个明确的时间,如果不行那么我就只有让群众来衡量你们双流法院是怎样办案的。院长见我们态度十分强烈,最终说:在月底给我们一个答复(即:2011年12月1号之前)。
  
2011年11月23日我兰继国接到双流法院的电话,称财产又找到了,要求我们原告到法院再次选定评估机构,以便对财产进行评估。我兰继国当时身在中江,一时半会儿无法赶到双流。我兰继国以2011年11月25日上午十点赶到双流法院选择了评估机构(成都鼎鑫资产评估事务所)。法院以下午2点和评估人员到现场对财产进行登记?拍照等程序。2011年11月28日通知我们原告,称评估报告以出来了,让我们去把交评估报告费用。 2011年11月29日,当我兰继国在法院领取评估报告时,被法院执行局领导告知,梅华升现在找不到,现在这评估报告要公告送达梅华升(即:被告),时间是60天,这评估报告还有10天的异议期,报告送达后还有十天的生效期,至少80天后才能进入拍卖程序,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必须要走。
  
随后我兰继国找到法院执行局何局长,我兰继国问:我们所保全的20万元的财产现在只评到127594元,那么我们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2009年5月,当时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是你们法院没有进其责任?失职行为,才把我们此案拖至现在两?三年以后,在这期间我们所保全的财产乃然在被对方使用,在这期间财产就会必然产生损耗?折旧,从而就直接导致我们所保全的财产贬值,这其中的损失该由谁负责?和局长回答:这其中的损失不是你(兰继国)负,也不该有我们法院承担,而是由被告梅华升承担。(这完全是法院的责任,为什么法院却要把责任推向被告)。我兰继国说:你们法院把财产找回了,你们却要我们受害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来承受你们法院的过失对我们所造成时间问题和经济压力?何局长回答:梅华升(被告)找不到,我们只有公告送达,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不能违法。我兰继国问:在这之前你们法院的执法者就可以无视法律,违背法律,助纣被告(梅华升)逍遥法外,被告被告侵害者得不到你们法院的法律的制裁,为什么我们受害者在你们法院这儿就必须遵从法律呢?何局长回答:以前的事我们就不再提了。
  
不难想象,一个人民法院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是不想承担责任的,在整个事件中对自己过失的行为只是轻描淡写,完全无视自己过失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后果!一个维护老百姓权益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能做出这样的事,还能维护群众的利益吗?还能让老百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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