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变更征地性质牟利 山区农民多方求助无门 求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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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都匀市凯口镇距都匀市区50公里,四周群山环抱,山凹中近万亩良田碧波荡漾,一条河流蜿蜒而下,在绕过凯口镇场坝之后,消失在一处悬崖峭壁下的溶洞中。
        
        每年春夏之际,只要骤降暴雨,这条平时温顺的河流立刻变得面目狰狞,无法从溶洞排除的洪水经常泛滥,淹没良田,淹没凯口场坝,对包括凯口镇政府在内的众多简直几数千人口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
        
        2010年凯口镇政府提出利用国家帮扶资金对这条河流进行治理,需要征用沿河凯口村群众的自留地及凯口村集体土地修剪堤坝及沿河景观道路,如此惠民工程自然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在政府没有出具任何文件批复和进行征地公告及项目公告的情况下,很多群众与凯口镇政府签订了征地协议,以每平方20多元的价格转让了留作自己宅基地的土地。群众心想这是修桥补路、造福子孙的幸事,能够做出自己的贡献是自己的福分。因凯口镇当时很多青壮年外出打工,有的家庭在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年迈不识字的父母代签了这份土地转让协议。
        
        这之后,凯口镇大兴土木,很快开展了河岸堤坝的建设,群众也乐见政府的惠民行为。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原先只用于修剪河堤和修建河滨路而征用的土地现在却被政府作为宅基地拍卖,价高者得。拍卖价每平方米从1500元——3000元不等。
        
        深受愚弄的村民联名上访,先后找了都匀市政府、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可现在这些部门都不给予正面的答复,事情就这样被无限期的拖着,在外打工的村民千里迢迢赶回去,事情却得不到处理,时间上的损失,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压抑,情感上的煎熬让疲惫的村民度日如年。
        
        我国于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转让、承包等进行严格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至今村民们未见到相
        关的审批手续。
        
        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第一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村民们所获的补偿费用太低。
        
        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群众反映征地并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
        
        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村民得知征地的用途是修建公共的河堤,现在改变用途用于宅基地,使土地的用途由公共建设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村民严重不满,要求收回公共工程建设用地之外的土地。
        
        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民未看到任何审批手续公示。
        
        根据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
        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村民要求依法收回自己的自留地。
        
        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村民多次向市政府、市国土局反映情况,但迟迟得不到解决。这是行政单位的不作为。
        
        根据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村民强烈要求追究凯口镇政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村民们担心,今天政府可以肆意变更土地征用性质,忽视村民的利益诉求,明天是否会胆大包天,将村民的基本权利践踏殆尽。因此,村民们呼吁大家将这个帖子顶出来,用网络的力量,用网民的呐喊,用正义的呼声,阻止凯口镇政府的胡作非为,还村民一个公道
         希望看过的朋友转帖 山区民工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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