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抢走了我唯一的养老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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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与爱人同是北量退休职工。自1970年1月结婚起,便与婆婆共同居住在北京市崇文区。直到1980年单位分配我们宿舍后,为了照顾方便,遂将婆婆的原住厂平房宿舍。
        
    因婆婆年事已高,身边不能无人,故女儿一直与老人共同生活予以照顾。依照母亲“谁照顾我将来房就给谁”的承诺,1995年12月母亲因病去世后便将女儿的户口迁入该平房。后因儿子面临结婚,本着中国人的传统,男孩结婚不能无房。故全家经过协商,女儿同意将房借给儿子住,但他有了房后就要归还(儿子当时正在部队服兵役,因他是从单位应征入伍,故单位承诺将来为他分配住房)。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儿子复员时,女儿将户口从平房迁出,儿子的户口迁入。
        
     1998年10月,儿子与艾**结婚时该房正在拆迁中,他们婚后与我们夫妇住在一起,直至2001年回迁。儿子于1996年12月复员,又因操办婚事,手里没有任何积蓄。回迁时装修及家电共计十一万余元,全部由我家人负担。
        
    儿子单位早在2001年9月就为他分配了宿舍,他一直将回迁房出租。2006年10月艾**妹夫的同事要转让位于万年花城的住房一套。儿子只是一名普通工人,而艾**婚后多年从未出去工作,因此他们想买但没有任何积蓄。二人欲将我们的住房卖掉交新房款,承诺购房后与我们共同生活与以照顾。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更为了晚年能和儿子住在一起得到照顾,我们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后给了儿子46万元购房款,其中39万通过银行转账,另有7万元为现金,儿子给我们写下了借款46万元的欠条。后考虑到他根本没有偿还能力,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我们在有两名同事证明的情况下写了将该房赠与儿子个人所有的协议书,条件是要与他共同生活在万年花城,他必须为我们养老送终。
        
    2009年12月,在拿到房屋产权证仅三个月,艾**即在吵架后,携房产证、儿子身份证及所有银行卡离家,随后儿子到住建部办理了房产证遗失作废的手续,并于2010年2月26日领取了新证。2010年3月,儿子调取了艾**的QQ聊天记录,才得知她早已有了婚外情人,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0年3月艾**诬陷我儿有婚外情,并起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车、房全部判归她所有。通过她交到法庭的证明,我们才得知她曾私自卖房未果,原房产证已被丰台区交易权属中心收回。在法庭,艾**擅自将原本价值270万的房产作价为140万人民币,且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在此案审理期间,艾**曾于2011年3月25日下午来到我的住处,说她在法院有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就是要让我们倾家荡产!而她的妹妹也在法庭扬言: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得到我家全部财产!
        
     历时一年有余,先后开庭8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做出了一审判决:将房判归艾所有,车也归她所有,由她支付给我儿子赵伟七十万元补偿款,判他俩共支付我19万元莫虚有的欠款。而对我夫妇卖掉唯一住房并出新房全款的事实只字不提。
        
     想我夫妇辛苦一辈子,人到暮年却无家可归。受此打击,爱人精神失常于2011年6月25日住进北京安定医院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
        
     2011年7月1日,我儿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9日二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我儿向法庭提交了8项补充证据,其中包括二十余人联名证实我夫妇出全款买房的书证及安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施行了,各大媒体争相报导,我们全家无比欣喜,感到事情有了转机。依据该解释第7条之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该不动产为自己子女个人所有;房产应归产权登记人所有。8月19日,南京有了全国第一判例。
        
     8月29日及10月9日,主审法官两次通知我夫妇到法庭进行质证,艾当庭亲口承认了我夫妇卖掉唯一住房后出全款买房且赠与儿子单独所有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我儿已将补办后的全本新房产证复印件交到了法庭,而艾淫妇交至法庭的却是她私自卖房未果、丰台区房屋交易权属中心出据的原证被收回的证明。二审法官通知我们10月9日到庭时带着房产证,说一审法院交上来的卷宗里只在一张房产证的皮儿而没有内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铁的证据,我们对此案的前景充满了信心。
        
     万没料到,10月27日儿子收到了二中院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令我全家感到不解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施行,全国各大媒体都在争相报导。该房是我二人卖掉唯一住房后出全款所购,且房产证上登记为我儿“单独所有”;作为养老所,我夫妇一直居住于此。倒退一万步,也不应判归艾所有。二审三次开庭,法官都没弄明白一审判决书中对于他二人所欠我夫妇的19万元从何而来。因我夫妇出的是46万元房屋全款,其中3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7万元为现金。我们证据齐全,却为何会有如此离奇的判决结果?法官都不明白的事也能维持原判?依据该终审判决,现我夫妇已经无家可归。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想我夫妇为了能与儿子共同生活,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出全款买下新房后就该去自生自灭吗?这就是国家立法的初衷吗?
        
    国家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作为执法者却有法不依。不知是何原因,能让北京市二中院公然与法律抗衡,做出如此丧尽天良的判决。请问二中院,是谁给你的权利可以如此践踏法律?你们这样欺负一对年迈的老人,就不怕遭报应吗?不过也是,你们已经把人逼疯了,也就不在乎其他事情了。在你们眼中,这算什么事儿呀?   
    谁能告诉我,在北京,19万元可以买房吗?我夫妇二人将如何了渡残生?这些人拿着纳税人的钱,就干这些肮脏事吗?人在做,天在看,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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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旬老人出生于旧社会,成长在新中国,受党教育多年。古稀之年被人民法院逼疯且无家可归。北京二中院,敢把你们做的丑事亮出来吗?和谐社会,一切皆有可能。感谢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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