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千万的案件十几二十年得不到解决,平民百姓要中央来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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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邓妈品(曾用名谭金娥),女,1937年4月25日生,壮族,现住广西田阳县那满镇新立村陇依屯7-3号,居民身份证号:452622193704252725。
                  
  被告人:何东明,男,广西平果县公安局民警(原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所长)。
  被告人:黄昌庚,男,广西平果县公安局副局长(原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指导员。)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何东明、黄昌庚俩人故意伤害我儿子邓勇文致死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3月19日,我儿子邓勇文外出打工返回家乡,因身无分文一路乞讨回到平果县,露宿公路边,当日凌晨约三点钟,平果县马头派出所所长何东明带领七、八个民警和治安队员巡逻至马头镇雷感村永安屯时,见邓勇文睡在公路边,所长何东明等人就不分青红皂白用手铐铐住邓勇文带回平果县马头派出所,在未办理任何羁押手续的情况下,所长何东明、指导员黄昌庚就逼迫邓勇文承认盗割邮电空中电缆。因邓勇文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法交代。所长何东明、指导员黄昌庚俩人就对邓勇文采用各种手段进行逼供,时间长达29个昼夜。在这期间没有按法律规定通知我及家属,邓勇文经不起所长何东明和指导员黄昌庚的逼供铐打,最后被活活折磨被锁站死在派出所的窗口上,当时邓勇文年仅27岁。人死后,何东明与黄昌庚等人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在没有做尸检报告的情况下,硬说邓勇文是畏罪吊颈自杀身亡。
  我等人不服,从1995年5月24日起曾多次向平果县公安局、平果县人民检察院、百色市(地区)检察院、百色市(地区)政法委、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政法委反映和控告何东明与黄昌庚等人的犯罪行为及要求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受到何东明、黄昌庚收买,一些地方官员就充当他们的保护伞,隐瞒他们的犯罪行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有关部门至今还没有给我一个圆满的答复。我儿子含冤16年多的时间,我经过16年的控告和上访。2010年5月4日广西百色市政法委给我一个《信访答复函》,在答复函上对我的答复是:“由于该事件时过境迁,有关证据无法弥补,无法找到犯罪事实依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分散,不宜立案侦察,我委、市人民检察院多次组织复查和研究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不宜对何东明、黄昌庚被控告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立案侦察。”对于广西百色市政法委的答复,我感到很吃惊,很不可思议。请问:
  (1)我儿子邓勇文死在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是不是事实?这是不是证据?
  (2)平果县公安局马头派出所羁押我儿子邓勇文29天是不是事实?是不是证据?
  (3)邓勇文死后,平果县公检部门办理种种假手续,其中有一份领尸手续,条文中写“邓勇文于1995年3月19日凌晨3点钟在平果县马头镇雷感村永安屯 一带盗割国际通讯电缆时被我们平果县马头派出所干警和治安队员巡逻发现当场抓获。在收审期间他不老实交代,因电缆被割中断致使国家经济损失30—40万元以上。因盗窃的数额太大,所以于1995年4月17日上午10点钟在马头派出所第二警区畏罪吊颈自杀”,特此领尸手续。条子中有平果县检察长黄照仁、马头派出所所长何东明、指导员黄昌庚签字和捺印,盖有平果县检察院公章和马头派出所公章。这是不是事实?
  (4)经过我家属调查发现,1995年3月19日在平果县范围内没有国际通讯电缆被中断的现象,这个是不是办理假手续欺骗家属和上一级的事实?有这些事实和证据,为什么不追究何东明、黄昌庚的刑事责任?仅凭一句“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分散”来搪塞我就了事,这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我不服,天下人也不服。
  我现在是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十多年的控告和上访中,我为了给儿子申冤,我学习了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知道像何东明、黄昌庚等人行为致使我儿子邓勇文死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有罪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规定的。为什么何东明、黄昌庚就特殊,至今还逍遥法外?难道何东明、黄昌庚他们有权、有钱收买一些地方官员充当保护伞就可以赦免了吗?如果是这样,在中国以法治国一定大乱。在我有生之年,我希望我儿子的冤情得到澄清,同时希望害死我儿子的人被绳之以法。我在这里给你们叩首了.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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