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二中院的法官怎么这么“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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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愤怒声讨重庆市二中院邹绍云、陈思菊、袁柱华
  三名枉法乱判的“滑官”
  
我因不服云阳县法院何诗群等人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胡乱下达的(2008)云法民初字第1430号判决,上诉到重庆市二中院,请求查明事实后改判。令人气愤的是:二中院在收了我的上诉状及上诉费后,既没有给我下达立案通知,也没有下达举证通知,开庭也没有出据书面的开庭通知,在开庭审理前及开庭审理结束时,我两次提出我有新证据提交,在开庭前说等一会,开庭后主审法官又说等下次再来。这是直接剥夺了我的举证权和申请回避权。在庭上查明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根本不能说明,更无证据证明汇给我的钱不属于我(因我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人员,被上诉人给我汇款是很正常的事情,要起诉我有不当得,被上诉人应出示整套帐目,以证明被上诉人不欠我的报酬等款项,但被上诉人直至二审也没有出示整套帐目以证明不欠我的钱。其实整个帐不算就知道谁欠谁的钱,被上诉人这样作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表明合法的途径来霸占我的钱财。在一审审理将结束时,在经委的协调及参与下,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算了帐,被上诉人还欠我六万多元。但此事一审已快结束,我不能再递交证据了。)其时,在二审庭审时,本案的审判长、二中院审监庭庭长邹绍云(这种人当审监庭庭长,二中院的审判还有公平、公正可言吗?),也许是还无人前去说情的原因,在查明被上诉人并没有与我结清所有的往来帐,及被上诉人说不清汇给我的这笔款不是属于我的钱时,还是一身正气,曾指责被上诉方代理人“你还以不当得利起诉人家……”,接着又说“这个判决是有问题,今天就审到这里,我要与一审的主审法官勾通,再行通知开庭以核实事实。”(我是至今音尤在耳啊!不知姓周的现在是否还记得?是否已经后悔当初说了那样的话?这有庭审笔录为证,我已复印)但我等来的不是再次开庭审理,核实事实,而是二审判决书。二中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696号判决,以我没有提交这笔款属于我的证据为由拨回我的上诉。
  
说实情话,当时,我还真以为二中院比云阳法院办案要公正,真让我有几分感动!以为这个人真是包公再世,只是后来发生的事情活生生地毁了我对他的好印象,使我认识到他及其审理我这案子的人,不但不是包公再世,恐怕连一个基本合格的法官都算不上,其实他们是一伙助强凌弱、见风使舵的小人、滑头,根本不配官以人民法官的头衔,因此只能称作“滑官”。
  究其原因,被上诉人是以一千多万元购得了以七千多万元建成的原国有重庆三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重庆三峡云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交易的成功,就足以说明此被上诉人背后暗藏的关系非同一般。有足够的钱财,足够的人脉用于攻城略地,巧取豪夺,通过法律途径略夺他人钱财也是贯用的伎俩之一。因此,被上诉人经常爱说的一句口头阐是,打官我有的是熟人,不信你去告去。再说,法官都当了包公,事事都照正办、照原则办,那可是要两袖清风的,怎比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自在!因此,有这样的判决也就不足为怪了。
  本案足以说明,“滑官”要判你输,你事实、证据再充分都没有用,普通贫民百姓更是如此。
  因此,我提醒广大的贫民,有纠纷发生,不到万不得己,不要起诉到法院,千万不要以为有事实有证据就能打赢官司。既使非打官司不可,也要申请上述这些“滑官”回避,否则你的胜算可能为零。同时,我建议大家,在官司受到枉法裁判后,不要默不作声,要以各种方式揭露他们的丑行,促进他们检点自己的行为,进而促进整个司法环境的改善。
  特以此公开的形式声讨他们的丑恶行径。同时我恳请人民代表及有关部门对此案予以关注,不要让这些小丑继续蹂躏法律,肆意应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作为与他人进行利益交换的筹码,还法律以尊严,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万运平
  
电话:15023406295
  
201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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