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是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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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1-1-27 03: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接上篇!
请问《劳动法》是中国的法律吗?
  草民以为,在该公司这几年工作兢兢业业,与同事相处和睦融洽,积极配合其他班组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且完全服从公司安排,为了工作抛家舍业,长期夜班生物钟完全紊乱。现已疾病缠身!几乎病入膏肓!但草民仍然知法,守法!至今未去被告单位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不法行为!我深知,我是个弱者。一旦去了,警察会马上出现的!我一直在保持克制,克制,在克制!
  至今,我仍然对劳动法心存希望!希望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法院的判决书竟如此令人不堪!判决避重就轻。对方的证据几乎全部采纳,草民的证据均是不足以证明所要求的事宜!
  现将法院的判决书抄录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西民初字第21062号
  原告王xx,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独代理人王丽红,北京成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创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展览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红星。
  代理律师双民,北京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称,我与2007年4月24日入职被告公司任职消防员,每日工作时间为晚20点30分至次日08点30分,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7天,包括法定节日均没有休息,2010年11月23日,因有事需要回家,向公司项目部敬礼王继东请假暂定为一个月,王继东表示同意后,2010年11月24日我回家,2011年1月4日回公司上班时,王继东告诉我,因为我没上班,没有发放12月的工资给我。并提出可以给我换个工作岗位,我没有同意,后离开单位。在我工作期间被告未给我交纳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11年2月28日,我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的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给俯卧2007年4月到2010年12月的加班费。给付我合同期满的三个月的工资补偿。2011年8月2日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给付我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养老几失业补偿金1982.3元。
  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我2007年4月至2010年11月23日期间的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46423元,及经济补偿金34106元,2010年12月的工资14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77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的补偿金1494元,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的失业,养老补偿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北京天创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入职我公司,任职消防员我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原告工作时间是晚上八点半至晚上十点半,之后进行值班,可在值班室休息至第二天早上8点。原告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遇节假日正常上班,单位给加班费,2011年11月23日原告向王继东请假一至两天,后我公司找不到原告,原告手机也打不通。2010年11月30日。我公司将原告除名。并将除名公告张贴在消防中控值班室门口,将原告的工资发放至2010年11月,2011年11月4日原告回公司,被告知其以被除名,原告就走了,我公司未给原告缴纳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养老及失业保险,原告在未在仲裁程序中要求给付2010年12月的工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4月24日入职被告公司,任消防中控员,2008年1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10年11月22日,原告口头向项目部经理请假一个月回家。项目部经理予以批准。诉讼中原告称请假一个月,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2011年11月24日原告回家。
  2010年11月30日原告项目部天缘物业部向公司领导提交《关于对天缘公寓项目部中控人员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以口头形式向项目部经理请假回家,因工作需要,几天后我物业部多次多人与其联系。均没有联系上,影响了中控的工作秩序需要。根据北京天窗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有关规定:员工终止合同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领导签字批准,另外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十章的规定:连续旷工两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两次,将给于除名处理。鉴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我项目部将给于原告除名处理,呈报公司领导给予批准。”
  同日,被告公司领导批示同意。诉讼中,被告称已经将处名公告张贴于消防中控室门口,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将原告的工资发放至2010年11月。2011年1月4日原告到公司上班,被告公司王继东告诉原告因没上班不发放12工资,并提出可以给原告刚换工作岗位。原告未同意,后离开单位。2011年2月28日原告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给付2007年4月24日至12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平时的加班费,合同期满3个月的工资,2007年4月24日至12月30日的社会保险补偿金。2011年8月2日。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给付原告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补偿金1982.3元,驳回原告其他申请。另查,被告经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消防中控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原告未向本预案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加班工资。被告未给原告缴纳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交接班记录表,关于对原告处理意见书,工资单,仲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项目负责人请假,并已得到批准。虽然原告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请假时间为一个月,但被告亦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批准原告事假的时间期限。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瑕疵,故不能认定原告无故旷工。被告虽然做出了《关于对原告的处理意见书》,但未能向本院提交以将原告称除名的决定送达原告的有效证据,故被告对原告做出的除名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自2010年11月24日因事假停止工作,2010年12月未参加劳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0年12月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终止后,被告提出可以与原告继续劳动关系,原告心被告未发放12月的工资而离开单位,不符合应当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消防中控值班员实行综合工计时,且根据原告的工作性质,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 未给原告缴纳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的社会保险,应给付原告未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原判决生效其日后,被告北京市天创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二OO七年五月至二OO八年十二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二千七百二十二元及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三百三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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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3: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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