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名称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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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惠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胡惠军,在审理(2011)惠阳法初字第3号案件中,上诉人邱日东当庭提出(公安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告知书上,违法嫌疑人的签名和手印不是本人所签的,要求对违法嫌疑人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重新鉴定,可是法院不加理会,不知是何原因。)公安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告知书上(显示的日期是2010年11月11日,当事人邱日东在2010年11月9日已被执行拘留。在拘留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审记录。)胡惠军审判长在明知公安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告知书,是违法嫌疑人邱日东被拘留后才出具的,公安部门明显违反了{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惠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胡惠军审判长,仍然作出维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惠阳(公)决字{2010}第0085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是本人理解错了国家法律呢?还是说国家的法律在惠阳区是不适用的呢?本人对国家领导人提倡的和谐社会是真心拥护的,但是这样的判决,是否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呢?是否官官相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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