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新中国民告官永远是败诉,这和黑暗的旧社会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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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3: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天津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电工,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我的工作职责是35KV变电站值班抄表兼高压巡视,35KV变电站值班的工作应该是由两个人来完成的,可是当只有一人单独值班时就不能参与任何其它工作。并且有权拒绝另外指派的任何工作,其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令 第28号)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DL 408—91
  (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能源部 1991-3-18批准1991-09-01实施
  1.8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2.1.2 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a.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b.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2010年8月21日,我在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设备动力部上班。当天是我值班(只有我一人在变电站值班)。在中午不到13时的时候,张XX当时是电工组组长,突然派我去修宿舍客房厕所灯。当天是星期六有正常班加班人员,而他没有派就只派我一人去修灯。(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还有天津市劳动局主编与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共同出版的特殊工种培训教材《电工安全技术》里面有详细的说明第七章第一节第2条第②款;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二人值班时有现场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值班,另一人可在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参加修理工作)。所以我就断然拒绝了张松林的不合理分派要求并说:“我去宿舍修灯,你替我值班” (有北辰开发区派出所调查七、八个证人的证言为证),没想到就是这句话把他激怒了。照我脸部就是一拳。致我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本人因伤在家治疗休养,公司领导对此事不闻不问。还把我以旷工名义开除了,因为这是它们上层领导的一贯作风不服从领导就是这样的下场。致使我本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以及经济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公司领导不管所以我个人向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1月7日,上午九点前后,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的员工通知我去领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于是我在上午十一点半左右赶到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我想这里面有问题就坚持让卢科长给我看电脑的认定结果,他看拧不过我而自己又着急吃饭。迫不得已让旁边一个女职员给我打开电脑里的工伤认定系统,是从该局的工伤认定系统档案库里输入密码调出来的。调出来后我把电脑显示器扭向我仔细一看上面写有“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我迅速用手机拍照了下来(有照片为证该局承认了这张照片的真实性)。
  工伤认定决定书(有照片为证)编号:S112011320102720
  二、认定依据及认定结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不予”认定侯国欣事故为工伤。
  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的内容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以上是我工伤认定的全过程,认定依据是工伤,而认定结论却不是工伤,这样就出现了认定依据和认定结论对不上了。很明显是匆忙的给我的认定结论改动过了而且没有经过大脑的思考。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天津市信访局给我的答复意见书【大家看意见书照片第2页画横线部分】上承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自己承认了2010年12月31日给我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结论表述上存在了瑕疵,造成误解。如果认定结论不是因为篡改以后添加了“不予”两个字才出现的瑕疵、使人造成误解的话,那我的这起事故肯定就是认定工伤了?再有就是我在2011年1月7日,在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科办公电脑显示器上抢拍的我的工伤认定结果的照片★(该局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是从该局的工伤认定档案库里输入密码调出来我的工伤认定结果在电脑上的正确显示是★“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而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我拍照的照片解释成为“使用电脑处理工伤认定时的操作过程之中”;该局这样的混蛋解释合理吗?也就是说早在2010年12月31日给我出具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后,具备了法律效应后在该局的电脑档案库里我依然是工伤,从此可以看出是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个别人私自给我的工伤认定结论更改了(只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上添加了“不予”两个字)。造成该局的整个局的行政过错。要不是我自己发现的早就是到我死也不会发现该局的过错。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北辰法院极力袒护北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过错。我恳请国家领导重视我这起以权谋私、渎职侵权、行政胡作为的申工事件吧!
  
我的工伤申请是以法律作为依据;以发生的事件和事实经过作为证据。我此案正在天津一中院二审调解进行中,调解结果就是只给我3万元不满意就维持原判,请网友和国家领导们关心一下我这个案子吧!不可能整个中国也象天津市一样吧。【胡在90周年党庆上说: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让老实人吃亏;反腐败斗争要长期性;绝不能把权力作为个人谋私利的工具】。
  这是和我基本相同的工伤案例的网址http://www.taibolvshi.com/shownews.asp?newsid=829
  自诉人:侯国欣 电话:15222456765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办公电话:02226390194转2017
  
  

    这是2010年12月31日天津市北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我出具的认定书
  

   这是我在2011年1月7日在该局抢拍的档案电脑资料在该局的电脑联网的显示
  

   这是该局应天津市信访局给我的答复主要看第二页
  

    主要看中间和最后画横线的部分就能看出以权谋私、行政胡作为;与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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