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绍兴政府现实解决这些绝望中的商户们!求求党和政府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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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27 04: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的诉求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毛纺面料市场(以下简称东升路市场)正式开业为2009年1月。大家知道,新的市场是需要依靠全体经营户的大力培育,开发的。从东升路市场正式开业至今才二年半的时间,为了开发和培育市场,我们经营户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不仅在经营的理念,经营的方式,还是客户的拓展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同时,我们也为政府极大地减轻了就业压力。应当说,我们全体经营户为该市场开业,到今天为止的初步繁荣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也承受了巨大的成本压力和经济亏损。
  作为经营户来说,我们关心的是有一个稳定的经营环境和相对优惠的市场政策,这样才能集中精力拓展市场。但是,自市场正式开业至今,我们逐渐面临了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经营成本过高。同样是东升市场,我们一期地理位置靠近河,而二、三期就在104国道旁,地理位置远远优于一期,但租金却是我们一期的五分之三。换句话说,我们一期市场的租金比二、三期的租金要高出40%。根据我们的调查,二、三期租金平均每年每平方米是3000元,而我们一期市场的租金却高达每年每平方米5000元。这在全国的专业市场是绝无仅有的。这不仅大大加大了我们经营户的成本负担,而且也很不利于经营户开拓市场,不利于东升市场的协调发展,最终也会影响市场长期的使用价值。这是不言而喻的。
  2、最近,市场管理公司突然取消一直以来的允许转让使用权的政策。
  3、市场公司及其上级公司通知我们经营户,2012年续签合同的,要与所谓新的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关于东升路市场的产权问题,早在市场进行招商时,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公司)就明确向全体承租人出示了由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该地块“土地权利人“为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由绍兴县房地产管理局和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实东升路市场一、二、三期营业房产权属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证明》;以及由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全权委托该公司下属的绍兴县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营业房的出租手续的《授权书》。上述证据足以让广大经营者相信,东升路市场的产权属于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而市场公司是受产权单位的委托进行招商并负责管理市场。由于我们都相信政府机关(如,绍兴县国土资源局、绍兴县房地产管理局、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因此才参与市场的承租。现在,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甚至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却告诉我们,市场还有很多房屋的产权不是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而是属于其他单位甚至个人的,使得我们完全变成了一个受骗者。那么,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政府的信誉何在?我们还能相信谁。这不是赤裸裸的欺骗又是什么?!上述政府部门及经营开发公司、市场公司为了招商引资,竟然采用欺骗的方式;而一旦市场开始繁荣,却一推了之。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我国《合同法》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们全体经营户的一种极大的损害,根据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全体经营户人心浮动,不能集中精力拓展市场,而是“瞻前顾后”,整日担心如何面临上述这些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经营户的经营状况,而且从长远来说,也会最终影响到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举办者的自身利益。
  
  我们的要求:
  1、降低租金,至少与同一市场,即东升市场的二、三期一致;因为我们东升路市场一期的地理位置远不如二、三期,因此,我们一期的租金应当比二、三期要低,至少应当与二、三期的租金水平一致。这样才能体现公平性。
  2、增加租赁期限,至少六年。任何专业市场,都要考虑经营户的租期问题,这是由于专业市场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具体体现。但是,在我们这172家经营户里除了不足30家是原始承租户外,其余140多家经营户都是以高价从原始承租者手里转让过来的。对于此种转让行为,市场公司一直是支持的,都在转让合同中盖章认可,同时也收取了每户三千多元的手续费。我们这140多家经营户的成本自然要比原始承租户高得多。因此,如果仍按原租金及租期,显然我们已经无法承受。我们还有很多经营户为了参与东升路市场经营,到处举债,至今仍负债累累。而在每年一定的租金下,延长租赁期限是降低市场经营户成本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因此,我们希望市场举办者能充分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在2012年的合同中,规定租期为六年,甚至更长。
  3、恢复一直实行的使用权的转让政策。大家知道,东升路市场吸引经营户的重要原因,一是使用权可以转让;二是合同期满,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如前所述,东升路市场经营场所的转让,市场公司一直是支持的。但是,最近市场公司突然取消了这一转让政策。市场公司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取消转让政策,无论其出于何种理由,其结果对经营户是极其不利的。从长远来看,也极不利于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这一点,恐怕稍有经济头脑的人都能想象的到。
  4、无论市场的产权归属于何人,仍应由市场的管理公司与我们签订租赁合同。正如绍兴县轻纺城市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关于东升路A区毛纺市场张志根等经营户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所陈述的理由一样,“市场方为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尽快形成市场统一管理格局,考虑到东升路市场A区产权安置房数量较多…,且上述单位都不参与自主经营,如不采取统一的措施,由产权户实施自主招商,必定会出现经营品种混乱和租赁价格高低不一的情况。”同理,虽然目前市场已经有了较大的起色,但是作为市场管理同样需要统一。大家知道,作为一个专业市场,作为市场的要素之一的经营场所,其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业主。但是,它的用途毕竟是专业市场;而专业市场是需要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在其发布的《中国轻纺城毛纺布料市场招商细则》第四条第3项明确写明:“营业用房租金租赁期内为市场公司原始租赁价,与市场公司签订租赁协议;2012年与市场公司原始承租者签订协议,租金涨价幅度不超过市场公司原始租赁价的10%……”。从该条款中非常明确地向广告经营者告知,2012年仍由市场公司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现在市场举办方要改变协议的当事人,岂不是违背了原招商的承诺;这样做,使得广大经营者都有一种受骗上当的感觉。因此,与过去一样,由产权单位全权委托市场公司,并由市场公司与我们经营户签订合同,是完全正确的。这既是该市场之所以能够成功招商,也是广大经营户之所以愿意参与东升路市场的经营的重要原因之一。否则,如果当初就由产权单位来进行招商,与经营户签订合同,应当是没有多少经营户愿意参与市场经营的。因此,在以后的租赁期满后,都应当由市场公司与经营户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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