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霸,让我如何不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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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1-1-27 0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举报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曾如娟隐瞒信息报考长沙县检察院职位的报告
  
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现实名举报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曾如娟在2011年度湖南省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上述机关严厉查处!
  曾如娟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一、采用违法手段,隐瞒身份信息,骗取考试资格审查的通过
  在2011年度湖南省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09级在读的全日制研二学生曾如娟(女,湖南邵阳人,身份证号码:*******),明知自己不具备报考资格,而采用隐瞒手段,隐瞒自己为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身份,通过利用本科学历和相关证件等方式,骗取在报考长沙县检察院检察业务2职位资格审查中的通过。并且,通过同样的隐瞒手段,骗得面试资格审查的通过。
  而上述行为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2011年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的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作为一个全日制的在校学生,其是根本不具备作为一名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条件的——工作时间。公务员的一个基本义务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每周工作五天工作日法定的,并且还不排除加班的可能性!试想,一名全日制的在读学生哪里会有时间来履行法定的工作义务!所以,曾如娟是不具备报考公务员的最基本的条件的。而她为了能够报考,毅然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采用隐瞒手段,隐瞒自己为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身份,通过利用本科学历和相关证件等方式,骗取在报考长沙县检察院检察业务2职位资格审查中的通过。并且,通过同样的隐瞒手段,骗得面试资格审查的通过。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2011年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等文件中也对禁止报考的人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对“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二、在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之后,又多次参加公务员考试,浪费公务员考试资源,扰乱公务员考试秩序
  曾如娟隐瞒身份信息违反公务员招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违法行为还不是首次。在2011年度四川省成都市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就采用过此违法手段。在此次2011年度湖南省公开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只是故伎重演!在四川公务员考试中,曾如娟在2011年2月份就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录用为助理法官了。但是曾如娟毫无诚信,对四川省成都市的招考单位隐瞒欺骗,偷偷地报考湖南两院考试。
  这种毫无诚信、毫不遵守法律的行为严重浪费国家公务员考试资源,扰乱公务员考试秩序,不仅不具备成为一名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甚至连一名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都达不到。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九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三、侵害其他考生的公平竞争权和考试机会,扰乱公务员考试秩序
  曾如娟作为一名在读的研究生,在考研升学考试中已经击败别的考生,获得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她就该珍惜这来之不易、相对有限的教育资源。而不能在其法定的占有这有限教育资源的期间(研究生在读期间),又去抢占珍贵的公务员职位资源。而且一抢就抢两个(在违法报考被成都法院录用的同时又违法报考湖南的)。我们承认曾如娟也许考公务员技能很强、或许也很优秀,但我们想说:“曾如娟绝对无德无诚信”。即如俗语所说“有才无德的人更可怕”,试想,在食物很有限时,一个身强力壮的大汉,将自己吃不完的东西全都霸占,那么那些其他的人该怎么生存!对于这种无德无诚信之人,即使能力再强,我想我们的老百姓也不会希望他们成为我们的领导、我们的国家干部和我们的国家公务员的!
  综上所述,由于曾如娟在考察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身份信息和有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等行为,并且没有诚信没有道德,根本不具备一名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因此,本人在此恳请相关国家机关对其其不予录用,并给予相关其他处分。
  
  
举报人:***
  
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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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真是难得一见啊,采取这种方式对付竞争者,还不留真名,这种利用别人当枪使的行为真是厉害啊,手段够狠,是个当官的料,哪个单位招了这种人,领导们就要小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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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还真是什么人都有啊,呵呵,用网络方式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打击完了自己就能顺利晋级了,可以跟奥巴马媲美了,犀利犀利,小弟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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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27 04: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还真是什么人都有啊,呵呵,用网络方式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打击完了自己就能顺利晋级了,可以跟奥巴马媲美了,犀利犀利,小弟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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