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应由谁来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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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手房的质量问题和新建商品房的不同,不能一概由出卖人承担责任,要分多种情况分别处理: 1、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在出售前的,出卖人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瑕疵保证责任,如果属于一般房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瑕疵告知买受人的,或者房屋的瑕疵是明显易见的,买受人仍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在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房屋资料有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危房的,即使买受人明知的,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瑕疵告诉出卖人的,房屋买卖也不能进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不过,买房人对房屋瑕疵是何时产生的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是在购买后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手房的出卖人不对房屋承担保修义务,和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责任完全不同的是:出卖人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另外,如果该房屋还在商品房质量保修期内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屋的开发商承担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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