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楼-这种情况开放商应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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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意下面第十条的交楼日期、第十一条的“可以推迟60个工作日”以及十三条的“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起算几个关键点.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_2008 年__05___月__31___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另行约定交房条件:_ 1、该商品房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且乙方已付清所有应付款(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等); 2、甲方可以提早或推迟60个工作日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方式处理: ( 1 )逾期不超过_90 _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2 )逾期超过_90_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应该赔偿.因为不是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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