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问题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今年换工作了,那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核定表应该找新单位还是原单位盖章?再就是我的集体户口现在迁出,挂靠在我的叔叔家里,户口本和他们在一块,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写?可以以个人的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面对当下的高房价,经济适用房被很多老百姓视为最后的机会,但是面对大量的需求,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显得那么无力,即便在这有限的供给中,还有投资者的介入,真正能够到中低收入者手中的是少之又少。于是乎9月份出台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受到极大的关注,从网友的咨询中也可以体会到这一点。以下关键字,可以帮助解答关于此次新政的要点:1、申购条件:需要为北京市城镇户籍并且取得户籍满3年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如果是单身家庭的话,则申请人需要年满30周岁。而申请条件中的“人均住宅面积”、“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资产水平”等由北京市建委每年度公布一次。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则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如果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2、房源“建”与“收”结合除了以往的类似于天通苑、回龙观这类集中建设方式,还增加了部分区域适宜的商品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收购市场上的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此外,由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房也将再次投放到市场中,供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购买。3、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购家庭需要先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是乡镇提出申请并初审,初审通过并上报有关部门后,在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同是公示;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复审工作,复审通过后再次公示,并在公示后报送市建委备案,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为备案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如果在建立该档案之后家庭资产、收入、住房等情况有变化的,需要上报住房保障部门。4、摇号配售与优先配售与以往的排号方式不同,新政规定经济适用房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并限购1套。但是对于以下条件的申购人,可以享有优先配售资格: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5、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此次新政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为“有限产权”,即经济适用房只可以用于自己居住,不允许出租出借或是用于经营。如果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则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但是,政策为购买家庭也留了一个退出通道——如果购房人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是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补交部分款项后可以变为商品房。但是该价款的补交比例目前尚未确定。6、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5年内:原则上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是不允许出售的,但是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将考虑这就因素与物价水平等;满5年:可以出售,但是需要按照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而且政府有“优先回购权”,一般来说,优先回购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回购权。7、虚假申报该办法明确了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为职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由市建委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8、已购置的经济适用房按照该办法,已经购置的经济适用房一样适用该办法的规定。在办法出台前通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批的,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标准与规定程序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