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中国司法 - 助理 三级"的回答给人的感觉他就象是一个毫无人情的专门背法条的工具似的,当然在这里我没有人生攻击的意思,如果说有,那也是不自觉无意识的,还多请见凉!法律人要急人之所急,而不是用法律这个工具来显示我们有多么的渊博之类的.就楼主所诉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对派出所:他们应当侦查对案件中的"她"以盗窃罪追究责任.你担心的是款项能不能够追回,这不是需要你担心的问题,因为这在你能力范围之外,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至于用什么手段方法在所不问,结果就是要追回你朋友的钱弥补他的损失,将罪犯绳之与法才是最终的目的!对罪犯的处罚参考<<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