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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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惠水县某乡在农村建设中以9块钱/平米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得耕地后.以120块钱/平米的价格卖出去.请问这是否合法?
你好!你可以看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里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六、五、四倍。  征用旱地、园地及其他多年生经济林的土地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四、三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下等旱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全部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可以查看:http://www.sme.gov.cn/web/assembly/action/browsePage.do?channelID=20324&contentID=111388368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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