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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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女士你好?我有一个具体的问题向您请教,父亲生前有两间街房,被政府经租,88年落私办给我亲发了一个通知说是符合改造不予退还.但这个通知前后两次称我父亲为业主.使得我父亲感到宽慰.前几天我向房管所发了一个退还经租房的申请,房管所回了一个答复意见称房屋收归国有.我的问题是1.业主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2.房管部门现在说房屋收归国有合法吗?
业主当然就是房地产权利人.房管局说收归国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已给网友作的答案.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房管局的解答是对的。你了解一下经租房的政策就知道了。  1956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规定:“对城市私有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随后全国许多城市都产生了大批的“经租户”,北京大约有24万户,上海也不少于20万户。   1964年,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认定了“经租房”返还的政策范围:“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定得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1985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历史问题,你用现在的眼光看是不行的。
错了,你去“经租房网”站看看那些业主怎么说的,这个肯定是政府人士的回答。经租房始终是业主的。他们是靠者强权抢夺的,是违反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他们眼里只有政策,没有法律。
私房被“经租”和被“收归国有”,是在本质上不同的法律概念,经租一词产生于1956年,业主仍然有产权,只不过到了文革才被迫上缴产权证(否则。。),“收归国有”则是文革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一纸规定,而业主与国家之间迄今为止没有履行任何产权转移的法律手续!在房管部门的档案中,也没有产权转移的纪录!私房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变成了公房。经租房问题实际上是文革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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