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房屋交付使用应达到什么条件?如达不到,可以拒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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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应达到以下几个要求: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的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接的道路相连;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点公交站,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 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七。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提问者对答案的评价:
一般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里约定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的依据,购房合同里还有关于生活设施的约定.如果你签定的合同就等于认可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所以在签约是仅可能多的就房屋交付标准详细签定补充协议.合同一经签定只要开发商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就算离你的心理差距很大开发商也无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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