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翔 老师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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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09-1-30 0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朱老师,您好,我是提问合同的问题的个人,我再请问,因为我个人意愿是想让出卖人写明具体办理好房产证的时间,困为他们不写明,而造成我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是我承担责任吗?现在我怎样解决此事对我个人的利益损失最小?谢谢您的答复!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也就是协助住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用再另行约定。如果以没写明拿证时间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可能得不到支持。如果矛盾的焦点仅仅是什么时候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我觉得这不应该成为您的顾虑,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您应该注意的是其他方面,比如:1、开发商的建房手续是否齐备,也就是常说的“五证”俱全吗?2、开发商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如果办理了抵押,在您签合同时您是否知道?是否会影响您办证?3、房产是否设定司法或行政限制?4、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资质?等等希望能和您成为朋友,所以下回探讨的时候彼此不要再称呼老师了,好吗?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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